夫妻爲逃債向親屬無償轉讓財產300萬元,法院:惡意行爲,撤銷

原創 | 幫幫法律 ,全文1333字,閱讀全文約2分58秒。

近年來,發生大量的借貸糾紛案件,有的債務人為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採取非正當手段,如低價或無償轉讓財產。債務人將財產轉讓給自己的子女或親戚,使自己沒有能力還款,以此來逃避法律的判決。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應如何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呢?

夫妻為逃債向親屬無償轉讓財產300萬元,法院:惡意行為,撤銷

案例一:

2017年3月,李某夫婦因為企業資金週轉向張某借款300萬元。由於李某夫婦到期沒有還款,張某經過多次催討仍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將李某夫婦告到法院。2018年1月,法院判決李某夫婦向張某歸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

夫妻為逃債向親屬無償轉讓財產300萬元,法院:惡意行為,撤銷

判決書生效後,李某夫婦仍未履行還款義務,反而與妹夫、弟弟簽訂了無償轉讓協議,約定將李某夫婦的工貿有限公司無償轉讓給他們,並於2018年3月在工商部門作出了股權轉讓和法人代表變更登記。張某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發現李某夫婦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2018年7月,張某又一紙訴狀將被告李某夫婦、妹夫、弟弟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無償轉讓公司股權行為及變更法人代表的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李某夫婦拖欠張某的借款事實存在,李某夫婦明知自己的債務未清償,反而將工貿有限公司的股權無償轉讓給妹夫、弟弟,他們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張某的合法權益,作為被告李某夫婦的親屬明知道他們夫婦仍有債務未清償,而無償受讓其股份,這種行為具有惡意。故判決依法撤銷被告李某夫婦在工商部門變更登記把他們持有的工貿有限公司股權無償轉讓給妹夫、弟弟及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為。

案例二:

夫妻為逃債向親屬無償轉讓財產300萬元,法院:惡意行為,撤銷

青州市的王某於去年8月和10月先後向張先生借款10萬元用於做生意,約定年底歸還。借款到期後,張先生向王某多次催要欠款,但王某以自己經營失敗、暫無能力償還為由推脫不還。

今年2月下旬,張先生得知王某在青州市某公證處公證,把1套價值30萬餘元的單元房產贈送給了親戚關某某並準備去外地長期躲債,便急忙找到王某追款,但王某卻依舊錶示目前沒有還款能力。張先生擔心王某一旦遠赴異地自己的借款將無法要回,於是將這件事諮詢了律師。

律師認為,王某在未清償張先生欠款的前提下將僅有的財產一套房產贈與親戚關某某的做法嚴重侵犯了債權人張先生的合法權益。王某在實施財產處分後,已經不具有足夠的財產來清償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張先生的利益,因此張先生可以在知道王某贈房行為後一年(訴訟時效)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王某對姜某某的房屋贈與行為,張先生在提起撤銷王某贈與行為之訴的同時可另案提起對王某的借款糾紛之訴並向法院申請對該房產進行財產保全,以充分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不受損害。

律師解讀:

夫妻為逃債向親屬無償轉讓財產300萬元,法院:惡意行為,撤銷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該條款所規定的即是債權人的撤銷權,與上一問題中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共同構成債權的保全制度。所謂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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