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一涉黑團伙頭目違規突擊入黨當選村支書,外號「胡鎮長」

日前,甘肅敦煌市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積極配合,使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僅用5個月的時間就全部偵查終結並移送起訴。該案的快偵、快捕、快訴,為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可複製、可借鑑經驗。

2000年以來,犯罪嫌疑人胡氏兄弟在敦煌市某鎮從事供暖、酒吧經營期間,糾集社會閒散人員聚眾賭博,高利放貸,欺壓百姓,隨意毆打他人,行為霸道,在當地逐漸形成了一定的勢力和惡名,人送外號“胡鎮長”。胡某甲於2012年2月違規突擊入黨,並當選為村黨支部書記,培植親信,排除異己,把持基層政權,夥同他人侵吞集體資產。

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胡氏兄弟在敦煌市先後註冊了房地產開發、小額貸款、沙石料經營、文化體育、投資擔保等多個公司,吸收公眾存款用於高利放貸,採取暴力或“軟暴力”手段非法討債;勾結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控制當地沙石料經營,在運輸通道上設多重關卡收費,大肆非法斂財,收取管理費高達2789萬餘元;在當地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強行採取斷路、斷水、斷電、堵路、隨意毆打等方式強迫經營商戶搬遷,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胡氏兄弟利用合法註冊的公司,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對很多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生產、生活和社會經濟秩序。

截止目前,查明該犯罪團伙涉嫌犯罪19起,涉嫌罪名16項,涉案人數34人。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都有哪些亮點呢?

一、省級院掛牌督辦,三級院一體化聯動。該案系省級掛牌督辦案件,省市縣三級檢察院高度重視,由省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負責包案督辦,酒泉市院和敦煌市院抽調骨幹力量成立督導組,全程跟蹤督辦。

二、積極引導偵查取證,築牢證據堡壘。該案案發後,酒泉市院和敦煌市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建立了檢察長(局長)、部門負責人、案件承辦人三個層面的溝通平臺,多次召開檢警聯席會議和案情分析會議,共同會商研判偵查重點、難點,並就偵查方向、偵查策略提出了明確指導意見,推動了線索深挖,鞏固擴大了戰果。

三、從嚴從快批捕,體現震懾效應。檢察機關派員提前介入案件偵查,檢察官對收集的證據材料現場閱卷審查,根據逮捕證據標準,及時指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證據符合逮捕條件犯罪嫌疑人立即做出批捕決定。自2018年2月12日立案後,3月22日至5月12日陸續批捕犯罪嫌疑人24名,充分體現了從嚴從快打擊的要求。

四、積極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將打擊的重點集中於團伙的核心、骨幹成員,對僅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的辛某某、張某等4人建議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對情節輕微、僅參與搬傢俱的張某某等4人建議公安機關不予追究。

五、整合辦案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因案件涉及犯罪事實和罪名紛繁,涉嫌犯罪人數眾多,證據材料龐雜,敦煌市檢察院充分發揮部門之間聯動作用,整合業務骨幹,加班加點閱卷,合理調配辦案力量訊問犯罪嫌疑人,送達法律文書。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對有瑕疵的證據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補充完善,避免了反覆退查,為案件順利提起公訴贏得了時間。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此次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的重點。那麼,什麼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根據《刑法》第294條第五款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本案中,以胡氏為首的犯罪團伙存續時間長達10餘年,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大肆實施強迫交易、破壞生產經營、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等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該團伙涉嫌犯罪19起,涉嫌罪名16項,涉案人數34人,符合《刑法》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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