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院與多部門聯合出台《侵害貧困農民工權益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機制》

近日,天水市院與市中級法院、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聯合出臺了《侵害貧困農民工權益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對合力保障貧困農民工合法權益作出明確規定。

《工作機制》規定,人社部門在依法查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有涉嫌侵害貧困農民工權益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辦理,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重大複雜的此類案件,經批准可將立案審查期限延長至30日;檢察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此類案件,對構成犯罪的應快捕快訴;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簡化訴訟程序,積極運用調解手段來化解糾紛,並優先執行、優先發款、優先賠償。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人社部門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建議。檢察機關接到人社部門移送的立案監督建議,經審查認為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檢察機關立案通知書後應當在15日內立案,並書面告知人社部門,同時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發現人社部門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逾期不移送的,應當督促移送。

《工作機制》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社部門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涉嫌侵害農民工權益犯罪案件時,發現涉及貧困農民工,尤其是建檔立卡貧困農民工的應當優先辦理。人社部門在辦理侵害貧困農民工權益的案件時,應保障被拖欠的貧困農民工尤其是建檔立卡貧困農民工工資報酬優先、及時、足額支付;符合法定補償賠償條件的,依法獲得補償賠償。

《工作機制》要求,人社部門在辦理侵害貧困農民工權益的案件時,對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應將辦理的行政案件的數據進行彙總並通報。相關單位對於重大、複雜、疑難,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應當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問題及案件辦理中的專業性問題相互諮詢,並在5日內答覆。要求確定具體聯絡員,定期互相通報案件辦理情況,以及時瞭解案件信息,研究解決案件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

天水市院與多部門聯合出臺《侵害貧困農民工權益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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