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院庭長的「減負」與「加碼」

广东:院庭长的“减负”与“加码”

在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重要關口,院庭長以法官身份重回審判一線,逐漸成為常態。

廣東是全國司法體制改革首批試點省份之一,地處珠三角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早在2014年就開始院庭長辦案制度的探索,並通過行政“減負”、辦案“加碼”等方式,把院庭長從繁瑣的行政事務中解放出來,真正促使院庭長將精力放在辦案上,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

广东:院庭长的“减负”与“加码”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庭審現場

一些院庭長通過辦案改革創新工作機制破解難題,促進了審判與管理的有機統一。同時部分司法人員認為,法院系統尚需加強公開公示、考核管理,完善監督機制,讓院庭長辦案制度落到實處。

“開庭”越來越多

早晨七點多,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嶺山法庭庭長助理黎遠飛來到單位,與庭長李子青邊吃早餐,邊商量當天要處理的行政事務。從後勤保障到對外聯絡,黎遠飛是法庭裡的“大管家”。

東莞是不設區的地級市。東莞第二法院在虎門、厚街、沙田、大朗、大嶺山、長安6個鎮街設立派出法庭。改革前,大大小小、事無鉅細的行政事務,幾乎全靠庭長“包打天下”。

2014年起,東莞第二法院要求院庭長必須到一線辦案,並專門設置庭長助理,協助庭長處理行政管理事務及對外聯絡溝通工作,把庭長從繁雜的行政事務中解放出來,將精力投入到辦案當中。

大學會計本科畢業後,黎遠飛在村委會工作過,也擔任過法院的人民陪審員,2014年正式成為庭長助理。“助理的主要作用就是為庭長減負,行政事務很瑣碎,若是庭長事事操心,一定會佔用大量的時間精力。”黎遠飛說。

在李子青看來,黎遠飛細緻認真,責任心很強。“比如遇到法庭停水停電等緊急情況,他會第一時間趕去處理好,讓我可以專心辦案。在跟鎮政府、村委會溝通協調時也比較順暢,有時還能幫我出點主意。”

東莞經濟活躍,民商事糾紛較多,近年來大量案件湧入基層法庭。據統計,東莞第二法院派出法庭年平均案件量超過4000件,個別派出法庭年收案量超過6000件,審判任務十分繁重。

但法院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對外溝通聯絡佔用了派出法庭庭長的大量時間。作為法庭領導,經常要參加或列席當地鎮委召開的會議,並有很多會議指名要庭領導參加。

改革後,東莞市委政法委明確規定,各鎮與政法工作無關的會議無須法庭參加,從而保障了法庭庭長辦案的時間。

“以前找哪位庭長找不到,同事常說,他開會去了,如今都說他開庭去了。”家事審判庭庭長徐珍的形象概括,引起不少同事共鳴。雖是一字之差,但恰恰反映了院庭長工作上的明顯變化。

此外,東莞第二法院改進會風,儘量少開會、開短會,優先採用視頻會議、網絡會議,嚴格要求非業務性會議原則上控制在1個小時之內,安排在下午4點之後,也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徐珍告訴記者,從2014年到現在,她本人的辦案數量逐年提升。2017年她辦結家事案件198宗,約佔部門結案數的一半,是部門法官平均結案數量的102%。

迴歸法官本色

從行政崗位迴歸一線辦案,東莞第二法院副院長梁建超坦言“難度不小”。“多年沒有辦案,法律法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梁建超告訴記者,重新辦案後,他不斷加強業務學習,真切地感受到辦案責任更明確了,法官的身份意識更強了。

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是當前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根據改革的相關要求,院庭長必須到一線辦案,且基層法院院長辦案量應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10%,其他入額院領導應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30%~40%,庭長應達到本部門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0%~70%。

統計顯示,東莞第二法院近年來院庭長辦案數量不斷增長。2014年院庭長承辦案件結案7156件,佔全院總結案數的29%;2015年結案8180件,佔全院總結案數的32%;2016年結案11217件,結案量同比增長37.13%。

作為法官中的優秀代表,院庭長迴歸審判一線後辦了哪些案件,日常又如何辦案,一直備受社會關注。

根據東莞第二法院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院庭領導應當根據分管的審判工作,結合專業背景和個人專長參加案件審判,重點參加重大、疑難、複雜和新類型案件的審理。

據梁建超介紹,東莞第二法院在案件立案以後,對案件進行二次篩選,由審判管理部門指定或院庭長選擇標的較大、案情複雜以及新類型的案件。因為一審案件必須開庭審理,這些案件分到院庭長名下後,必須本人親自閱卷、開庭、簽發裁判文書,很難矇混過關。

東莞商業發達,新型案件層出不窮。幾年來梁建超辦了不少疑難複雜的新類型案件。

“我專門辦了一些商業秘密的案件,為此閱讀了不少專業書籍。平常和法官們一起開庭、一起討論案件。大家可以相互學習辦案技巧,分享經驗,形成專業化的氛圍。”梁建超說,“希望在別人眼裡,我是一名厲害的法官。”一年左右,他辦結了125宗案件,其中包括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的案件。

虎門法庭副庭長歐澤林在法院工作近20年,多次被法院評為考核優秀,是一名辦案能手。

據他介紹,在虎門法庭,他辦理的案件主要是合夥糾紛、侵權類糾紛、房屋買賣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涉及群體性、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今年以來,虎門法庭受理了多宗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的案件。歐澤林在案件審理中發現,不同法官在辦理該類案件時對法律適用的理解不同,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歐澤林在法官當中發起討論,讓法律越辯越明。在他的推動下,法院對該類案件統一了裁判尺度。

“改革後,我的時間和精力主要都在辦案上,保證了對審判工作的親歷性。同時,通過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也發揮了示範、指導作用。”僅2017年,歐澤林就辦了300多宗案件。

創新機制解難題

院庭長辦案的另一個重要作用在於發現內部管理、審判機制當中的問題,從而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更好地解決問題。

基於歷史原因,司法系統長期以來按照戶籍人口確定人員編制。但在東莞等珠三角地區的城市,流動人口較多,與戶籍人口倒掛的現象十分突出。

為把法官從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法院必須配備適量的審判輔助人員。由於政法編制不足,大部分審判輔助人員都是合同制,人員流動性較大。

梁建超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受人員流動影響,不少審判輔助人員雖是法學出身,但在實際操作中業務不熟,嚴重影響辦案效率。於是,他組織各業務庭分工合作,梳理案件流程,編寫了近10萬字的《審判輔助人員跟案工作指引》。這樣一來,哪怕是新來的輔助人員也能很快上手。

此外,梁建超還組織編寫並建立了知識管理系統,對30多種案件審理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歸納整理,以便輪崗的法官儘快熟悉新業務和專業知識。

2016年1月,東莞第二法院成為全國家事審判改革試點單位後,徐珍開始從事家事審判,成為家事庭的負責人。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對徐珍來說,看似雞毛蒜皮的家務事,處理不善極易擴大矛盾糾紛,甚至導致惡性事件。尤其是離婚案件,孩子由誰來撫養,往往讓父母雙方爭執不休。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徐珍創新審判機制,引入專業的心理諮詢機構,評估父母雙方的性格、心理等多方面因素,並委託家事調查員對家庭狀況、親子關係進行調查。這些舉措為法官斷案提供了看得見、說得清的依據。

“看到專業的評估報告後,當事人無話可說,也不鬧情緒了,有的同意輪流撫養小孩。”徐珍告訴記者,雖然案件數量仍在逐年上升,但是案件的審判效果普遍較好,當事人大多服判息訴。

在徐珍帶領下,家事審判庭完成了親子關係報告制度、家事調查制度、離婚證明書制度等多項家事審判改革措施,2018年7月被評為“全國家事審判先進集體”。相關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採納為2017年度案例,並在形成《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時作為重要參考。

防止辦案“走過場”

廣東是全國司法體制改革首批試點省份之一,經過數年探索,改革蹄疾步穩,邁向深水區。2016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出臺《院長庭長辦理案件的暫行規定》,實現院庭長辦案機制化、常態化。

統計顯示,2017年,廣東全省法院院庭長辦結各類案件50.05萬件,佔全省法院結案數的28.44%;2018年上半年,廣東全省院庭長共辦結案件215299件,同比增長10.71%。

基層司法人員認為,院庭長辦案逐漸成為常態,示範帶動意義明顯。但眼下仍需推進配套改革及相關措施,完善院庭長辦案監督機制,從改革探索邁向制度固化。

一是以公開促監督,形成壓力氛圍。梁建超建議,法院可將院庭長的辦案數量、裁判文書進行公示,接受法院同事和社會監督。

“院庭領導承辦的案件在系統上都有記錄,數量定期公佈,這樣有利於形成你追我趕的良好氛圍。”歐澤林說。

二是加強管理考核,防止“掛名辦案”。梁建超等人建議,院庭長應建立單獨序列考核,對“走過場”的院庭領導,不僅考核上要予以甄別,還要進行約談提醒。

此外,也有院庭領導認為,要求院庭長辦理有代表性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但這些案件工作量大、難度大、耗時長,因此應針對院庭長建立一套有別於一般法官的考核機制,讓院庭長更專心辦理精品案件,實現“以審案指導審判”。

三是堅持“一崗雙責”,帶隊伍不可荒廢。梁建超說,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和一崗雙責的要求,一旦法官出了問題,院庭長要承擔相應責任。在隊伍建設、廉政風險防控、案件質量管理等方面,院庭長如何把握管理和干預的邊界,需要司法責任制進一步完善。

多位受訪基層司法人員反映,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不少院庭長業務審批已經取消。但在執行工作方面,拘留、罰款、搜查、邊控臨控、執行款的分配劃撥等,是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要求的審批事項,能否進一步簡政放權尚待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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