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旁邊開賭場,另類「捕魚」被判刑

9月4日,馬山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在代銷店內放置賭博遊戲機供他人賭博的案件,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被告王某雲、彭某明拘役五個月、四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小学旁边开赌场,另类“捕鱼”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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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雲系馬山縣金釵鎮把讀村一家代銷店的店主,為謀取利益,於2017年5月和另一被告彭某明經商量後,將彭某明提供的一臺八座“捕魚”遊戲機放置於自家代銷店內供人賭博。由王某雲負責對“捕魚”遊戲機進行日常管理,包括給參賭人員上分、下分、結算賭資等;遊戲機預先設好的時間用盡後,彭某明、王某雲即進行結算,彭某明向王某雲支付管理費和勞務費。2018年5月8日晚,該賭場被馬山縣公安局查獲,經結算,被告彭某明、王某雲非法獲利各5,000元。案發後,彭某明主動到馬山縣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其提供賭博遊戲機供他人賭博的事實。經公安局詳細查實後,發現該遊戲機放置地點距離馬山縣金釵鎮把讀小學校門63米;經鑑定,繳獲的“捕魚”遊戲機具有投幣上分和退分功能,確屬賭博遊戲機。公安機關經偵查終結後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公訴機關以被告人王某雲、彭某明涉嫌開設賭場罪向馬山縣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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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雲、彭某明在小學校附近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組織賭博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在共同開設賭場犯罪活動中,被告王某雲、彭某明均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應當按照他們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彭某明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兩被告人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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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陸海烽 韋華忠 陸莎

審核:王宏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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