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7期」精品案例|糾正判決刑期錯誤違法問題

對法院刑事判決刑期起止時間進行嚴格審查,依法糾正違法問題,體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力度,並以個案為例,協同有關機關共同研討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的條件。

基本案情

「第497期」精品案例|纠正判决刑期错误违法问题

8月1日上午,黑龍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接收新投押罪犯1名,派駐未成年犯管教所檢察室主任袁鎧和幹警魏良冠按照高檢院《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罪犯甄某投押法律手續進行認真核對。在檢查該犯判決書時,魏良冠發現某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刑初124號刑事判決書上標明,“一、撤銷某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刑初第67號刑事判決書第八項關於判處被告人甄某的緩刑部分。二、被告人甄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從該份判決書的內容來看,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不存在什麼瑕疵問題。但派駐檢察人員從“撤銷緩刑”這個關鍵性詞語分析,甄某此次犯罪是在緩刑期間內實施的,在判處緩刑之前是否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在判決書上沒有表述,如果之前沒有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該判決的刑期計算正確無異議,反之如果被判處緩刑之前甄某被採取過刑事強制措施,就存在被先行羈押的時間沒有折抵刑期的違法問題。

辦案過程

「第497期」精品案例|纠正判决刑期错误违法问题

(一)調取證據

為了準確查明事實,派駐檢察人員當天立即對甄某進行了詢問,甄某反映其在2016年年底曾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多日,但無法說清準確時間,後來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從甄某的證言來看,其在第一次犯罪判決前曾被羈押過,但其證實的情況現階段無法獲得有效證據印證。8月6日,袁鎧、魏良冠趕赴該市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手續調取了(2017)黑1281刑初第67號刑事判決卷宗。經過閱卷查明,甄某於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該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5日被該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甄某實際被羈押期限為30天。從調取的證據證實,甄某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該市人民法院對其判決刑期計算時,未折抵第一次判決前甄某被羈押的期限,即多計算刑期30天。

(二)採取的糾正違法措施

針對該違法問題,派駐未成年犯管教所檢察室立即向濱江地區檢察院主管檢察長彙報,經批准同意後,於8月7日向該市人民法院制發了哈濱檢糾違〔2018〕43號《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糾正違法問題。

(三)處理結果

該市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糾正違法意見非常重視,根據哈爾濱市濱江地區人民檢察院的糾正違法意見,於8月7日製發了(2018)黑1281刑初124號刑事裁定書,將原判決執行刑期“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更正為“扣除先行羈押的30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

適用法律分析

根據《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甄某於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後被取保候審,甄某實際被羈押期限為30天。之後甄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如甄某在緩刑期間不再重新犯罪,就不存在折抵刑期問題。但事實上甄某在緩刑期間再犯新罪,應撤銷原判決,數罪併罰,在計算執行刑期的時候應當折抵原羈押期限。

辦案效果

辦案過程中,派駐檢察人員通過詢問甄某以及調閱案卷發現一個問題,即甄某初次犯罪時年僅16週歲,第二次犯罪時不滿18週歲,是什麼原因導致甄某連續兩次犯罪,且在緩刑期間仍不收斂。派駐檢察人員調查瞭解到,甄某父母離異多年,其一直跟姥爺姥姥生活,基本上處於無人看管教育狀態,甄某被判處緩刑後,家庭教育和社區矯正效果有限,最終釀成惡果。 為了凸顯檢察機關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8月7日,袁鎧、魏良冠代表濱江地區檢察院與該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司法局社區矯正部門以甄某犯罪案件為例舉行了座談會,並就今後如何辦理相似案例取得了共識。一是在審理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時,既要依法裁判,又要充分考慮犯罪人悔改的條件,綜合評定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謹慎適用緩刑,防止放任自流、再次犯罪。二是要積極發揮社區矯正部門作用,及時掌握原始信息,向審判機關提出是否適用緩刑的建議,依法出具社區矯正處理意見。三是檢察機關在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責的同時,加強與各有關機關的協調配合,及時傳遞未成年罪犯服刑改造的信息,為今後審理此類案件和加強社區矯正提供依據,共同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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