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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回村都莫名的激動高興,因為我這裡出生,在這裡成長,這裡還有父母,還有熟悉的親人。 ……

但是激動之時卻有一種惆悵,村裡基本上沒有年輕人了,都是50歲以上的老人了,三十年過去了,他的樣貌與記憶中的沒有什麼改變,只是比小時候缺少了生機,多了些許荒涼 ……做為80後的我,從上高中起就很少在村裡呆了,現在工作了,每年回去的次數多了卻呆的時間更短了,只有過年的時候能多呆幾天過年的時候是村裡最熱鬧的時候,年輕人從各地趕回村裡,陪父母過年,村裡的人一下子比平日裡多了許多,也多了許多歡聲笑語,但是同兒時比較,也顯得很平淡乏味,再也找不回年少時的感覺!村裡的70後80後90後基本都奔向了城市,這是城市化進程發展的必然階段,但是也有些許無奈,因為村裡實在太窮了走向城市的農村人有的發展的很好,在城裡有房有車,有的發展的很一般,租住在城市的城鄉結合部,也就是所謂的棚戶區

只要人們離開了農村就不想回去了,雖然對城市感到陌生,找不到存在感,對城市依然迷茫,但是卻不敢再回農村,因為回去了更可怕,不知道該如何生活。

生活在城裡的農村人,享受不到城裡人上學、就醫的便捷,因為我們的戶口依然在農村,我國特色的社會制度造就了一批特殊的人群,我們為城市的崛起付出了汗水,付出了努力,城市卻接納不了我們。

雖然現在進行了十個全覆蓋,卻無法覆蓋農村的荒涼,致那些在城裡拼搏,卻無處安放靈魂的人們,因為我們的根在農村,卻無法回去——再也回不去的農村!!

所以人們必須得離開農村,離開父母,為了自己的夢想去城裡打拼,說是夢想,其實大多人並沒有什麼夢想,只是為了多掙錢,改善自己的生活。 。

導讀

呼和浩特新聞網9月11日訊(記者 閆鑫)記者從9月11日召開的《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暫行辦法》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呼和浩特市於2018年5月出臺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暫行辦法》(呼政發(2018)28號)(以下簡稱《認定暫行辦法》)。新修訂的《認定暫行辦法》共8章21條,主要內容包括各級職責、認定條件、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申請及受理、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及公示、定期複核和定期報告等,規範了呼和浩特市城鄉低保的申請、審核、審批、動態管理流程。明確了低保及兜底扶貧工作中應堅持的原則是“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按戶施保、差額救助、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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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配圖 圖文無關

據瞭解,呼和浩特市從1997年實施城市低保制度,2006年實施農村低保制度以來,逐步建立起以城鄉低保、特困救助供養為主;以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為輔;以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冬季取暖補貼、電價補貼等為補充;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為手段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2018年呼和浩特市城市低保標準670元/月.人;農村低保標準5616元/年.人(468元/月.人)。截止到8月份,全市保障城鄉低保對象69118戶、114383人,其中,城市低保對象10035戶、16009人,農村低保對象59083戶、983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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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新出臺的《認定暫行辦法》為了使政策更能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給了基層各級政府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各旗縣區人民政府都要配套出臺更具體、更切合當地實際的實施辦法。重新調整了無勞動能力標準、子女贍養費標準,規範了全市低保核查、核算標準。個別條款,如農民人均純收入指標數,不同的旗縣區、一個旗縣不同的鄉鎮,也可根據各自農業生產經營性收入情況按鄉鎮確定指標數,遇到特殊情況文件中未明確的,還可根據實際狀況通過會議研究決定。《認定暫行辦法》延續了以勞動力系數認定個人勞動能力的做法,保留了家庭收入核定因素、家庭財產認定方式、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導標準、民主評議和公示等內容。為實現按戶施保、差額救助,分類管理、陽光操作提供了政策依據,使低保認定更具科學性、合理性。

附:《認定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按照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新修訂的《認定暫行辦法》共8章21條,主要內容包括各級職責、認定條件、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申請及受理、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及公示、定期複核和定期報告等,規範了我市城鄉低保的申請、審核、審批、動態管理流程。明確了低保及兜底扶貧工作中應堅持的原則是“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按戶施保、差額救助、動態管理”。

(一)認定條件

戶籍條件:必須是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持有本市戶籍的困難家庭,其他盟市遷入的低保家庭需重新認定。凡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需向戶籍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異地不能申請。我市低保資金全部實行社會化發放,打入戶籍地以戶主身份申請的惠農一卡通。

家庭成員條件。申請低保家庭成員必須是長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員: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重病、重殘子女和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困難家庭中,靠家庭供養的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未婚重病、重度殘疾子女視為單獨立戶,可以單獨申請低保。

申請低保救助家庭應提供的材料。戶主或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判決書)、殘疾證、學校證明、就業狀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病情診斷書、住院病歷、慢病手冊、村居委會出具的困難證明等和旗縣區民政部門需要提供的證明。

(二) 家庭收入

個人勞動力系數,依據年齡、殘疾程度、患病情況等綜合因素確定, 18週歲以下及在校學生,年滿65週歲無固定收入的視為無勞動能力。

1.農村一般家庭收入核算。各旗縣區按上一年度本地區統計年鑑公佈的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確定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指標數。旗縣區鄉鎮之間農業生產經營性收入區別較大,可以按照鄉鎮確定指標數。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收入核算方式:個人年收入=個人勞動力系數×指標數。

2.務工收入核算。個人年收入=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6-10個月。

3.養殖收入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4.農村60週歲以上養老保險、國家各項惠農補貼等轉移性收入以實際領取數額計算,十三五期間基礎養老金中央下達部分不計入家庭收入。

5.土地、房屋的出租、徵收、徵用等財產性收入以實際數額計算。

6.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患重特大疾病或重度殘疾的,父母有一方的“勞動力系數”減半計算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7.夫妻雙方中,一方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特大疾病或重度殘疾人員,其配偶的“勞動力系數”減半計算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8.子女贍養費的核算。

(1)子女中有固定收入的,每一名子女按年工資總額的5%計入父母贍養費;子女中有外出務工的累計600元/年、全為務農的累計500元/年計入贍養費。

(2)獨生子女有固定收入的按年工資總額的2.5%計算贍養費,外出務工的按300元,務農的按200元計入贍養費。

(3)子女是低保戶、現役軍人(義務兵)、宗教教職人員、監獄服刑人員、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或重殘人員、有在校大學生、年滿60週歲及未滿18週歲均不計贍養費。

9.下列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優撫金、見義勇為人員獎勵金、在校學生助學金(困難補助金)、臨時救助金、撫卹金、喪葬費、人身損害賠償金、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金、計劃生育獎勵金、高齡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六十年代精減支農人員生活救濟金和旗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性收入。

(三)家庭財產

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低保標準的家庭,旗縣區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部門根據申請人家庭全部成員授權委託,對家庭財產進行信息比對,並出具核對報告,財產狀況不符合規定的終止認定。各級審核審批部門加強核對機構建設力度,不得要求申請對象開具無房、無車等證明。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家庭不予認定:

(一)有勞動能力而不自食其力,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證明材料顯示家庭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高於低保標準的;夫妻雙方勞動力系數為A1,且子女身體健康的。

(二)未按規定提出申請,不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證件、證明提供不齊全的。

(三)不配合或不委託授權工作人員依法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的。

(四)家庭成員有養老金、離退休金、退職生活費、遺屬補助金、工資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當地低保標準的。

(五)調查期內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等金融資產人均超過低收入標準10倍的(低收入標準為:高於當地低保標準但低於低保標準1.5倍)。

(六)城鎮家庭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農村家庭在農村擁有兩套以上住房的(不含兩套);農村家庭在農村和城鎮同時擁有住房的;家庭擁有單套樓房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家庭擁有商業用房的。

(七)有工商註冊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個體經營收入維持生計,註冊資金在5萬元以下,且家庭成員患重病、重殘的除外)。

(八)家庭成員擁有或名下登記有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的(從事自給自足使用的小型農用車輛不計入在內)。

(九)正在監獄服刑的或在看守所羈押的以及吸毒人員(監外執行、管制、假釋、緩刑未被關押的不計入在內)。

(十)對於出借身份證購買車輛、開辦企業、開具發票、購買房屋等在享低保對象,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組織村(居)委會評議,確實本人不擁有的,給予3個月期限辦理手續,超時未辦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因各種原因確實無法過戶的,涉事雙方進行公證後,不取消低保待遇。

(十一)採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財產及子女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或轉移財產的,一經查實,立即給予停保,並納入個人徵信系統,2年內不得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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