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告官判決不服申請人民檢察院監督的期限是多久?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行政機關的不法侵犯,可依法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經行政複議、一審、二審、再審後,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要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糾正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那麼公民申請檢察監督的期限是多久呢?

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駁回再審申請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日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如果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應當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認為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人民法院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審判人員違法行為或者執行活動違法情形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以下列理由申請監督,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再審判決、裁定的;(二)再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的;(三)據以作出再審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監督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作出決定,但調卷、鑑定、評估、審計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檢察長批准。(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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