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山一初中生一時衝動犯錯,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你如何看待檢方的這種行爲?

更省運營總經理


年齡和賠償堅決不能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護身符

16週歲左右能幹的事太多了,千萬別拿他們當小孩子了。

我認識的人中,有殺人案的第二主犯,判了10年;有盜竊的,判了兩年;有打群架的同案犯,捅傷一人,他是從犯,三年!

我舉的例子看似和題主所發問題無關,其實,16週歲只要犯了刑事案,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尤其是近些年,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未成年人的發育成長期早已超過父輩。更因我們進入信息化水平建設的快車道,影視、網絡信息中存在的不良信息也影響著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他們自我調控能力差,在性衝動和性發奇心理的作用下,極易發生採取極端手段滿足自己的慾望。

另據資料顯示,我國未成年人初犯平均年齡已由20世紀80年代的16週歲下降到14週歲。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法律從輕或減輕處罰。”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於少管所。

由此可以看出,題主所示的16週歲未成年人強姦案,在國家規定的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名冊中,該人應當依法按照程序批捕、起訴。然後,受害者家屬同時提起民事訟訴賠償,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不入刑處理,在某種程度上說,寬容就可能成為縱容,犯罪花錢就能解決,會讓他們更變本加厲,為所欲為的。實際上對未成年的成長不利,對法律的敬畏之心就會淡化。

對本案中的未成人犯罪事實,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雖然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未年人違法犯罪實施教育、 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但是並不能代表國家對未成年人犯罪不予懲罰,尤其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篈等八種犯罪予以懲罰的。

另外,近兩年,接觸過一些刑事案件的審理。包括瀆職、持刀傷人、介紹賣淫、黑彩賭博、盜竊、放火等類案件。雖然都是成年人犯案,但是檢察院都是按照法律程序,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檢察院批捕,移送到人民法院起訴,程序非常規範。法律的強制力、威權和執行力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對於傷人案中的審理都是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

可以說,沒有一例刑事案件是通過調解處理的。

所以,對題主問題中提到的事情,感到匪夷所思,不可理解。


黎濤微世界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趙某不是犯錯,而是犯罪,錯與罪,差別那可不是一點點。錯,可以“知錯即改,善莫大焉”,但是罪,必須要經過法律的審判,該寬宥就寬宥,該嚴懲就嚴懲,必須有理有法有據!

大學期間,筆者對於法制史還是比較感興趣的,從古至今,強姦都是重罪,從沒有聽說還有調解一說。這個趙某,雖然只有16歲,但是卻讓受害者小花姑娘感染上傳染性疾病。一個初中生,為什麼會染上這種傳染性疾病呢,答案是可想而知的!

筆者一個親戚在一重點初中做老師,前兩年,其班上有個學生,家中條件不錯,但是父母疏於管教,學習是一塌糊塗,但是談戀愛確實高手,不僅如此,還到外面找失足女,後來臨班一女生與他暗結珠胎,兩人就輟學回家了。

16歲,已經不小了,現在經濟條件好了,加上各種因素,青少年成熟的早,筆者以為未成年人的認定標準也應當與時俱進了。

這一次和解了,下一次他再衝動,怎麼辦?他這樣不明不白回到課堂,對不知危險人物就在身邊的女同學,那是否公平呢?


打虎拍蠅


首先,我依然認為強姦案不屬於和解範圍內,這是重罪,不屬於民間糾紛。

因此檢察官不應該把重罪用來和解。

其次即使雙方有和解的打算,檢察官也應該中立看待甚至應該站在受害方,而不是積極的勸導。

個人認為很可笑,你去勸導一個被強姦,據說還因為強姦染病治療的女生和家人,你們去接受和解吧。這是不是太殘忍了點?

而今日媒體發現,和解的未成年人案居然還不止這一件,居然還有一個校園欺凌殺人案都和解了?



該案學生故意殺人,並且年滿14歲,和強姦案一樣個人認為也不屬於和解的民間糾紛類。

檢察官本意是好的,也許想著能夠給孩子們一個機會,能夠輕判就輕判,於是積極的勸導受害者快去和解,快去和解。

但是個人認為,是不是也應該為受害者考慮下,能不能至少客觀分析,中立的看待,很多受害者可能並不懂這樣的決策對自己多大影響,又不懂法,就這麼稀裡糊塗被你們勸導和解了,是不是不太合適?


廖彩琳律師


第一、不符合和解條件。刑法規定強姦刑罰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和解的條件之一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下的”。

第二、強姦屬重罪,起點是三年有期徒刑,不允許緩刑,所以不能被和解。

第三、和解不是必須選項。可以和解也可以不和解,這是司法者的裁量權。就是雙方真和解了,這種和解也不應認定為案件了結,可視為“具有悔罪表現”的從輕判罰情節。

第四、司法者的裁量權使用首先要考慮社會效果。強姦被和解明顯不會被社會接受。

總之,本案“和解”無效,賠償的8萬元最多視為“具有悔罪表現”,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本案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斷牙虎110


和解是有底線的,和解只是民事的,刑事犯罪也能和解的話,那有錢人不就可以無所欲為了嗎?這點道理都不懂,真覺得好笑。故事讓我看到了殺人強姦還可以逍遙自在,使我懂的了還得努力奮鬥,好買本英漢詞典,爭取將來可以用英文在頭條上發評論


雷聲大7


我個人認為!如果沒有那個八萬塊錢慰問費,事情不會發酵成現在這樣子……

對於檢察官的這種作法。假如其中沒有內幕的話,我心理上認為值得提倡的。因為就算犯罪者依法坐牢,但受害人心理沒有得到釋懷,男子坐牢又有什麼用呢?難道女孩就是用來殺雞儆猴警惕後來者的?這對於女孩來說有些不太公平!所以啊,坐牢不坐牢不重要,重要的是這樣的做法能夠讓女孩內心想開,釋懷……但是呢!這種行為又是很不值得提倡!且不說這樣的做法有沒有違法法律規定,這樣的頭一旦開了,以後會被更多不法分子所利用。類似於南京報案案……花錢免災是大多數富人最愛的事情了…




飲食創客


真是大千世界,無奇不有。一個刑事案件,在沒有進入公訴環節的情況下,就被檢察官給“調解”了。是檢察官缺乏法律常識,還是流於個人情感之通病?

古語有云:律法亦不外乎人情。如果在法律的框架下,加入適量的情感因素,既能體現司法的公正,又能弘揚法律以人為本之要義,那是好事。但是,個人情感至上,遊離於法律之外,那就是對法律的一種漠視了。


心碎的感覺01


我不瞭解案情,以下分析純屬推測:

該案存在強姦的可能,但也不排除認定為強姦會過去牽強的可能。

即便雙方達成和解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肯定是有一定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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