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網紅食品,辣條界的“扛把子”衛龍辣條又陷入輿論漩渦。
8月30日,湖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公告,稱在流通環節食品樣品抽檢中,河南省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出品的“衛龍”品牌多款產品被檢出違規使用添加劑。“衛龍食品”官方微信則於4日發佈聲明稱遵循河南地方標準,“衛龍辣條,合法合規”。
9月5日上午,湖北省食藥監局新聞宣傳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湖北全省目前已下架涉事批次的衛龍辣條等6批次調味面製品。
食品企業“叫板”省級食藥監局,此事較為罕見。是兩省標準打架,抑或是標準適用性不明?因此,小編對本次事件進行了梳理,一起來看一看。
捲入漩渦的衛龍辣條“親嘴燒”及“小麵筋”
衛龍此前堅稱:辣條合法合規!
事情的起因,是源於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最近發佈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
近日,湖北省食藥監局發佈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在所抽檢的11類食品643批次中,不合格樣品21批次。其中,包括衛龍、謝博士、小鵬食品、香鐺鐺、鍾芹輝等多款“辣條”產品被檢出不合格。衛龍相關產品裡“山梨酸及其鉀鹽”和“脫氫乙酸”屬禁用物。
9月4日凌晨,衛龍食品官方發佈聲明稱,衛龍產品完全合法合規。產生分歧的原因是其一直執行現行有效的地方標準,而相關國家標準尚在徵求意見階段。
衛龍稱,自2017年開始,辣條產品其嚴格按照河南省地方標準及食品生產許可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現河南省地方標準現行有效,市場上執行河南省地方標準及執行企業標準的產品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衛龍還稱,而2018年5月14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函“關於徵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味面製品》等4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國家標準進入徵求意見階段。現仍在制訂中。衛龍表示,在國家標準正式發佈之前,衛龍嚴格按照河南省地方標準執行。
湖北食藥監局回應
針對這一聲明,湖北省食藥監局相關負責人昨晚7點接受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對辣條的監管,國家是有明確規定的:
201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嚴格加強調味面製品等休閒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確,調味面製品(辣條)納入“方便食品”實施許可,作為單獨單元,生產許可證內容為“方便食品(調味面製品)”。
這位負責人表示,衛龍所稱的河南省地方標準中,將辣條參考“糕點”類的食品生產標準。這的確是導致衛龍和湖北省食藥監局認定產品是否合格的分歧所在。
衛龍的“辯解”站得住腳嗎?
分歧在哪兒很明確,但衛龍方面稱,辣條生產的國家標準還在制定中,目前按照河南省地方標準生產合法合規,這一辯解站得住腳嗎?
據媒體報道,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副教授朱毅說,山梨酸鉀和脫氫乙酸鈉的主要作用就是防腐:
辣條裡面使用山梨酸鉀和脫氫乙酸鈉,它主要的作用也是為了達到防腐的目的。辣條一定程度上是屬於這種高油高鹽的,它都不是太容易腐敗變質的。這樣的食物,通常來說如果生產工藝足夠好的話,是沒有必要使用防腐劑的。
朱毅認為,衛龍所稱的目前辣條生產沒有國家標準的說法,不準確:
辣條分類的時候是分到了方便米麵製品下的調味面製品這一類,而這一類呢國家是明文規定,就是現行的國家標準不允許使用防腐劑的。這個地方標準裡面的添加劑使用的範圍是參照了膨化食品,還有糕點類食品的,在這個裡面就允許使用防腐劑。
也就是說,按照地方標準將辣條歸入糕點類,衛龍辣條是合格的;按照國家標準將辣條歸入調味面製品,衛龍辣條是不合格的。朱毅表示,出現這樣的衝突,顯然應當以國家標準為準:
國家標準是強制執行的,當地方標準和國家標準出現矛盾的時候,顯然是以國家標準為準的。地方標準在制定的時候其實就存在問題,因為應該要知道國家標準是什麼樣一個狀況,如果說地方標準制定在前,國家標準制定在後,那也應該隨著國家標準的制定而調整自己的地方標準。換句話說,地方標準不是辣條超範圍使用防腐劑的護身符。
有接近參與制定調味面製品國家標準的業內人士表示,在未來的調味面製品國家標準中,不排除允許在包括辣條在內的調味面製品中使用防腐劑的可能,因為在現實當中,很多辣條生產企業都存在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防腐劑的情況,而標準很難超越現實。但無論如何,目前,衛龍的做法和解釋,都不能說合法合規合理。
案例
以河南標準生產的辣條廠家北京敗訴
記者梳理發現,2007年,作為“辣條大省”的河南,曾出臺《河南省調味面製品地方標準(DB41/T515-2007)》。
根據相關表述,調味面製品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符合GB2760(參照糕點類、膨化食品類)。而根據GB2760,山梨酸及其鉀鹽和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均可用於糕點類、膨化食品類。因此,根據河南省地方標準,上述兩種添加劑可用於辣條。
不過,記者發現,早在201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曾在一覆函中明確辣條屬於“調味面製品”,歸為“方便米麵製品”管理。這一點與今年5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味面製品》等4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中的歸類方式一致。如果按照方便米麵製品管理的話,山梨酸及其鉀鹽僅可以用於方便米麵製品(僅限米麵灌腸製品),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則不可以使用。
今年5月公佈的調味面製品國標尚處於(徵求意見稿)階段,並未正式實施,衛龍食品按照河南地方標準生產的說法是否合理?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一則民事訴訟引起了記者的注意。
根據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京0113民初3807號顯示,市民白某起訴北京一超市,稱2017年在被告處購買調味面制食品(辣條),根據相關法律,其中山梨酸鉀、脫氫乙酸鈉等物質不允許添加。
被告則提交生產廠家以河南標準生產以及河南食藥監部門的覆函等相關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2017年11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對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辦科函[2017]748號覆函中明確:“調味面製品”歸為“方便米麵製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覆函及GB2760-2014(國家標準)的效力高於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函及DB41/T515-2007(地方標準),地方標準比國家標準嚴格的除外。
以上述理由,判決被告敗訴,賠償原告1000元。
網友熱議:
有網友表示,想不到衛龍辣條也被查出問題↓↓↓
但也有不少網友開始調侃,被這些留言笑翻...
比如有網友表示,我都吃辣條了,我還在乎健康嗎↓↓↓
不過,調侃歸調侃,食品安全問題真的不能馬虎↓↓↓
對此,你怎麼看?
來源:中國青年報(ID:zqbcyol)、人民網(ID:people_r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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