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義辯雙鳳奇案(民間故事)

風流引發命案

民國二年的初秋時節,周家姐妹在棉花地裡採摘棉花。時近黃昏,太陽的餘暉把潔白的棉絮染成金黃色,遠看村鎮炊煙已嫋嫋升起。

這時,妹妹鳳蓉瞧見鎮上張記糟坊的學徒李甲,挑著一擔米酒從田邊小路經過。鳳蓉連忙尖著嗓子喊道:“李兄,我倆正渴得慌呢,你快舀碗甜酒來讓我倆解解渴,快點!快點呀!”這個李甲也不是個正經人,平素就喜歡到處拈花惹草的,雖然出身貧家,只是個酒坊的小學徒,但長相不招人煩,嘴上又像塗了蜜似的,和鳳寶、鳳蓉在街上遇著,總是這邊廂嬌嗔嗲語,媚眼送波;那邊廂甜言蜜語,動手動腳的。這會兒,李甲四下裡一張望,遠近無閒人,便找一隱蔽處把酒桶放穩了,打開桶蓋,米酒的醇香立刻飄散在空氣中。

姐妹倆爭著拿粗瓷茶碗舀米酒喝,李甲走得口渴,也舀了兩碗仰脖喝下。這米酒上口甜絲絲的,不辣嗓子眼,後勁可不小。

不一會兒,三個人的臉都變得暖烘烘、紅撲撲的,心口也突突地跳個不停。鳳蓉便伸手在李甲臉上撫摸著嬌聲道:“李兄,你也會臉紅啊?”鳳寶也探手往李甲的腋下腰間撓搔個不休。李甲嘿嘿嬉笑著,乘勢左摟右抱,三人拉扯嬉笑成一團。鳳寶冷不丁腳下一絆,站立不穩,往後仰天倒在地上,將李甲和鳳蓉也一併帶倒。李甲一下子壓在鳳寶身上,感覺軟綿綿的,慾火陡然竄上腦門。他抬起頭,四處看看,發現周圍都是半人高的棉花棵子,正值傍晚時分遠近也無閒人,便無所顧忌了……

就在這時,李甲好像被大雨淋溼的棉桃一樣,一下子蔫了,接著整個人趴在鳳蓉的身上不再動彈。鳳蓉見狀,在下面推他、叫他,可他一動也不動。鳳寶也上前拉扯他,仍舊不見動彈。姐妹倆開始有些著急,覺著不像是在開玩笑。鳳蓉便掙扎著從李甲身下爬起,急忙繫好衣衫,兩人合力將他翻了個身。只見他臉色煞白,千呼萬喚,卻一點兒反應都沒有。再摸摸胸口,也感覺不到心跳,探探鼻息,也沒有感覺。姐妹倆開始害怕起來,兩人相對無言,呆若木雞。

夜色漸沉,姐妹倆再摸摸李甲,感覺他的身體漸漸變涼變硬。她們估摸著李甲已經死了,不知道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兩人越想越害怕,便低聲哭泣起來。

正巧,這時鎮上警所的警士路過這裡,聽見路旁棉田中傳來女子的哭聲,便循聲找了過去,只見兩個少女相擁而泣,邊上躺著一具男屍。上前問明緣由,再仔細辨認了屍體,認出了是鎮上張記糟坊的學徒。人命關天,警士先將她們帶到鎮上的警所關押起來,然後趕緊找到所長報告這樁命案。

因貪歡誤殺

第二天,警所一邊詳審命案發生的經過,一邊派仵作驗屍、驗酒。仵作仔細查驗李甲全身,沒發現任何傷口,那米酒和粗瓷碗中也沒有驗出毒物。仵作查驗的結論是,李甲是姦淫過度脫精而死。

這樣的案子在當地從未發生過,又事關人命,十分棘手。小小的鎮警所實在不敢自作主張,於是趕緊將姐妹倆押送至寶山縣署。

縣署張知事接案後,立刻提審鳳寶、鳳蓉兩姐妹。雖然事情有些難以啟齒,但兩姐妹不敢有所隱瞞,一五一十將事情和盤托出。

張知事又派仵作再次查驗李甲的屍身和米酒等物,還派人到事發地仔細踏勘,均未發現有蹊蹺之處。那張知事本是個庸碌怯懦之輩,加上從未遇到過這樣的案子,尋思這兩姐妹雖然不是有意害人,但傷風敗俗,又事關人命,便做出如下判定:此案事實確鑿,學徒李甲因輪姦斃命;周氏姐妹以通姦置人於死地,罪責難逃,唯因貪歡誤殺,情有可原,乃為比照男子姦殺婦人罪,減等治罪。

案子便這樣了結了,周家雖然傷心,但出了人命,又是有辱家門的醜事,所以只有默認。鳳寶、鳳蓉兩姐妹只能相擁而泣,悔不該恣情縱欲,遭此報應。

於是縣署一邊將此刑案具文上報備案,一邊準備擇日押解人犯履刑。

翻案

話說那後來淪為親日派賣國賊,五四運動中北京學生要求嚴懲的曹、陸、章三人中的曹汝霖,那年才剛三十多歲。他出生於上海,早年留學日本東京政法大學,歸國後先派任清政府商部,又調入外務部,清朝末年已任外務部副大臣。辛亥革命後,曹汝霖改行當上了律師,因著法學與政治的背景,加之精明善辯,不久就聲譽鵲起。

這年初秋,曹汝霖得閒和朋友相約到吳淞遊覽。遊得腳下乏力了,曹汝霖一行人便來到縣城,找一家門面像樣的飯館準備吃飯,點上焯白蝦、紅燒回魚、清蒸螃蟹等河鮮及菜蔬,要了一罈子老白酒。這回魚是長江口特產,鮮美無鱗,而初秋季節的白蝦最為肥鮮,雌蝦抱子,俗稱火白蝦。曹汝霖一行酌酒嚐鮮,海闊天空地閒扯著,這時鄰桌几位食客的談話內容,引起了曹汝霖的興趣。

鄰桌几位男子高聲笑論的,正是上海寶山周家姐妹的案子。曹汝霖出於律師職業的敏感,立刻對這件稀奇古怪的案子充滿了好奇心,便上前問個究竟。市井之人對這種事關男女丑事的命案最是津津樂道,鄰桌食客聽說這位是從上海來的大律師,便七嘴八舌地爭著道來。

聽明白了事情的原委後,曹汝霖不禁為此地官民的無知而感到悲哀,便脫口道:“這裡難道沒有懂法律的人嗎?”眾人不知道他是什麼意思,爭相問他此話怎講?曹汝霖告訴大家,依照《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周氏姐妹是不應該被判刑的。眾人聞言,將信將疑。此話很快有人傳給了周氏族人。

周氏姐妹被判重刑,其父母親屬肯定是傷心悲哀,但一是怒自己的女兒不爭氣,做出此等傷風敗俗之事,實在是難以啟齒張揚;二是身為普通老百姓,於理於法,難明就裡,所以也覺得因奸致死人命,這樣判處,也是罪有應得;三是即使周家人不服,可以上訴於江蘇省高等審判廳,可這樣的民告官之事,怎麼會有勝訴的可能?所以周家雖然悲哀,卻並沒有為二女去爭訟的打算,只能是聽之任之了。當週氏族人得知,有上海的大律師對此判決持有異議,便馬上對翻案燃起了一線希望,推選一人去求曹汝霖為周家辯白。

他們找到曹汝霖的時候,說明了來由,曹汝霖當場慨然允諾,答應幫他們翻案,便讓來的人取來筆墨紙硯,為周家代作控訴狀一篇,並言明不收酬謝。

這份控訴狀的大意為:本案事屬奸斃,本無疑義;李甲為被害人,因奸致斃,事實昭彰,本也無辯論的餘地。但是,本案從道理上來講雖是如此,在法律上如此判定卻不妥。此案最重要的地方,是要搞清楚李甲是否被強迫成奸的。假如無強迫行為,則屬於雙方自願的行為,周家二女當然不負刑事責任。法理上犯罪之成立,應該以犯罪者是否有此犯罪能力為標準,如無犯罪能力,雖有犯罪的嫌疑,當然不能強以罪名加之嫌疑人。今控訴人系弱質少女,既無強迫求奸之能力,又無置人死地之要素,如李甲不願通姦,控訴人焉能強求?何致斃命?李甲是心甘情願相歡,貪慾而喪身,是咎由自取,報有應受。正如東晉王導對周伯仁之死自責說的那樣:“吾雖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死。”指責控訴人對李甲的死亡負有某種責任是可以的,但判定二人加害於李甲的罪名卻是不能成立的。刑律上並無婦女強姦男子的條文,原判怎麼能比擬男子奸死婦女的條文?任意援引比附,為法律所不容,請撤銷原判,以伸冤抑。

周家人千恩萬謝後,急忙攜狀紙上訴於江蘇省高等審判廳。高等審判廳與高等檢察廳接到狀紙,見此訴狀條理明晰,振振有詞,知道不是一般訟師之所為。但此案為不同尋常之命案,又無成案可以參照,高審廳與高檢廳廳長也不敢決斷。於是,將此案用電報上報京師,請大理院(即最高法院)及總檢察廳定奪。大理院覆電稱:此案法律無明文,不為罪。據此,江蘇高等審判廳宣告鳳寶、鳳蓉二人無罪,這對姐妹花遂得意外開釋。這樁奇案和曹大律師的義舉,也逐漸成為人們茶餘飯後的談資。

在此案中,大律師曹汝霖伸張法理,義救雙鳳。但僅僅不到兩年,1915年5月,袁世凱政府迫於日本壓力,派新任外交總長陸徵祥和外交次長曹汝霖前往日本公使館,接受喪權辱國的“二十一條”,“曹汝霖”三字從此被釘上了歷史的恥辱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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