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每天提前半小時下班,可以折抵年休假嗎?

以案釋法丨每天提前半小時下班,可以折抵年休假嗎?

陳某是一家公司的員工。該公司規定,所有員工每天提前半小時下班,折抵當年年休假。陳某心中很是疑惑:公司將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小時是否合法?

毫無疑問,陳某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見,年休假是按天計算的。職工享受年休假1天是指連續休息24小時。

如果可以允許用人單位每次安排半個小時休假,那麼每次安排五分鐘休假可不可以?其實,不要說公司每次安排半個小時休假,即便每次安排半天休假,也會給員工休假造成不便。別的不說,員工休假半天,一樣要花費上下班路途時間。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也是可以的,有的員工本人願意半天一休,這個也是可以的。但規定每天提前半小時下班,折抵當年年休假,對於員工很不公平,也不合法,員工完全可以拒絕。

其實,年休假規定中的“年、月、日”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年休假規定中的“年度”指的是“公曆年度”,用於對於新進員工和當年離職員工,在確定其全年應休假天數後,折算當年休假天數,以及員工的放假安排;年休假規定中的“1年”指的是滿12個月,其中連續工作滿12個月用於確定職工休假資格,累計工作滿12個月用於確定職工休假天數;年休假規定中的“1月”可以指自然月或20.83天,用於計算請病假的期限。年休假規定中的“1天”指的是連續休息24小時,用於安排休假時間。

關注一

年休假中的“年度”

有公司規定,職工在本公司實際做滿幾年,享受多少天年休假。這樣規定可以嗎?不可以。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請注意,以上規定中的“年度”是指公曆年度。在折算當年休假天數時,是根據當年公曆年度的日曆天數折算確定的,而不能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或農曆年度、企業財政年度等折算確定。

另外,對於職工放假安排,也是根據公曆年度統計的。根據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這裡的“年度”,也是指公曆年度。

 關注二

年休假中的“1年”

雖然在折算當年休假天數時,是根據當年公曆年度的日曆天數折算確定的,但計算職工有無休假資格,以及全年應休多少天,則是根據職工的連續或累計工齡確定的,而這個工齡滿“1年”,指的是滿12個月。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裡的“連續工作1年以上”,指的是享受年休假的資格,即職工不間斷地工作滿12個月以上。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明確,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至於“連續工作滿12個月”是否指在現單位要幹滿1年?人保部覆函明確,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但現實中仍然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一是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二是職工不間斷地從其他單位到本單位單位工作且合併計算的工作時間滿12個月以上,如某職工曾在A單位工作過13個月,然後跳槽到B單位工作,在這當中除了雙休日外,基本沒有中斷過工作。三是職工曾經在其他單位不間斷地工作滿12個月以上,如某職工曾在A單位工作過13個月,然後失業了3個月,再跳槽到B單位。

以上三種情形是否都屬於“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目前各地口徑解釋不一,有的地方對於以上三種情形都予以認可。如北京高院規定:“連續工作滿12個月”,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曾經在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也有的地方只認可第一、第二種情形,如深圳中院規定: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但勞動者在進入新用人單位時存在工作間斷的除外。這實際上是從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後開始算是否“連續工作滿12個月”。上海沒有明文規定,但實踐中更多傾向於深圳規定。至於確定休假天數的“1年”,也是指滿12個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需注意,雖然確定休假資格的滿12個月是指連續工齡,確定休假天數的滿12個月是指累計工齡,但這裡的“1年”都是指滿12個月,都是按實計算的,可以跨公曆年度計算。但對於新進員工和當年離職員工,在確定其全年應休假天數後,還要折算當年休假天數,而這時就要根據當年公曆年度的日曆天數確定了。

所以說,年休假規定中的“1年”和“年度”含義是不同的,各有各的用途。

關注三

年休假中的“1月”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應當如何理解這裡的請病假累計1個月?如果職工連續請病假,可以按照自然日來統計請病假累計1個月(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不予剔除),這比較容易理解。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職工在整個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是斷斷續續請病假的,那麼累計請病假滿月平均制度工作日20.83天,也可算累計請病假滿1個月,但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關注四

年休假中的“1天”

有位朋友一直想去國外某地旅遊,需要10天假期,但是他的全年應休年休假為5天,不考慮法定節假日的話,連上雙休日只有7天。但是最近他所在崗位由標準工時制改為綜合計算工時制,“做一休一”,每個工作日工作時間為11小時。這下他準備向公司申請休5天年休假,加上間隔的5個休息日,正好可以休假10天。請問他的計劃可行嗎?

有人認為,雖然綜合計算工時制職工當然也有年休假,但是年休假的時間要比照標準工時進行折算。比如說,標準工時職工應休5天年休假的,總共休40個小時;綜合計算工時制職工應休5天年休假的,同樣也是應休40小時。但由於他每個工作日工作11個小時,如果也休5個工作日的話,實際上他就在工作日就休了55個小時的年休假,這樣就超過了應休40小時的年休假。所以經過折算之後,他只能休3.6個工作日的年休假。

其實正如本文開頭指出的那樣,享受年休假1天是指連續休息24小時,而不是一個工作日。所以以上綜合計算工時制職工應享受年休假天數仍然為5天,而不是3.6個工作日。但是計算綜合工時應出勤時間時扣減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時間(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算)。即那位朋友在依法享受了5天年休假之後,計算綜合工時應出勤時間時扣減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時間按40小時計算,而不是按55個小時計算,因此他在總的工作時間上並沒有“佔到便宜”。

當然,職工年休假在什麼時間休,不是由職工單方決定的,而是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的。但只要職工所在公司同意職工自由安排年休假計劃,以上那位只有5天年休假、“做一休一”職工連續休假10天是可行的。(來源: 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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