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也是違法行爲,一團伙9人因此被判刑

强迫交易也是违法行为,一团伙9人因此被判刑

近日,市第二法院審結一起涉黑惡勢力的強迫交易案。一團夥強迫中山、佛山等多家企業低價出賣廢鐵或鋁板。最終,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6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强迫交易也是违法行为,一团伙9人因此被判刑

案件回顧

2017年12月19日至12月26日,被告人阿超(化名)等9人在中山、佛山等地流竄作案,他們脅迫南頭鎮某五金廠、佛山市某五金廠等6家單位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將廢鐵或鋁板賣出,得手後立即將“收購”的廢鐵或鋁板轉賣牟利,從中獲利1萬餘元。

2017年12月26日下午4時許,阿超等6人來到三角鎮欲繼續作案但未果,後被警方抓獲歸案。今年3月,該團伙成員阿明在河南落網,另兩名成員投案自首。近日,市第二法院對該團伙9名成員作出一審宣判。阿超等6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各處罰金4000元;其餘被告人獲刑6個月至7個月不等,並被處罰金3000元。

以案釋法

暴力手段強買強賣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強迫交易行為屬於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據瞭解,此類犯罪行為在刑事案件中並不常見。

《刑法》第226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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