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識:公務員酒駕、醉駕處分規則公布!即便免予刑事處罰,還是會……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方公眾號剛剛發佈重磅文章《酒駕了,紀委監委咋知道的,會受什麼處分?》,對黨員幹部、公務員酒駕、醉駕的處分予以了明確。

文章提到:在黑龍江、山東、湖南、河南等地,屢有黨員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的典型案例被紀委監委通報。他們當中,既包括領導幹部、機關工作人員、農村黨員,也有國有企業員工、公立醫院醫生,處分類型從黨內警告到醉駕嚴重觸犯刑律而被開除黨籍、公職。

酒 駕 處 分

黨章規定,黨員應當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規定了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比如“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紀嚴於國法,黨員酒駕觸犯了法律,必然也觸碰了黨紀的紅線。

酒後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於“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的規定,酒後駕駛行為與黨員的身份極不相符,影響了黨的形象,應當給予當事人相應的黨紀處分,但不一定開除黨籍。大多數情況下,酒後駕駛行為屬於一般違紀,可以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輕處分。

醉 駕 處 分

醉酒駕駛機動車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所以,如果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依據上述規定就應當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酒駕駛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幹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線 索 來 源

酒駕行為由交警部門查處,紀檢監察機關要想準確掌握黨員和公職人員酒駕等違法情況,就需要與行政執法部門強化協作配合,做好紀法銜接工作。監察法實施後,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問題線索移送機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據。

酒駕的信息錄入公安局治安處罰系統後,紀委監委通過“大數據+監督”平臺的數據比對,實時抓取到了這個線索。“大數據+監督”平臺集納了當地39000餘名監督對象基本信息,黨員幹部和監察法規定的6類監督對象都被囊括進來,並且採集了涵蓋公安、民政等28個部門、10大類68小類206項共計10萬餘條監督執紀數據。在這個平臺上,有一個“協同反腐”的功能模塊,可以實現與各職能部門行政處罰系統的數據導入和抓取。

“各部門實時導入的數據中,一旦有黨員、幹部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我們都會抓取到。”紀委監委案管室負責人介紹。公安機關酒駕的行政處罰數據導入平臺以後,平臺自動對比行政處罰和監督對象數據庫,提取出本批次行政處罰數據中的監督對象信息,經與公安機關詳細核對無誤後,納入區紀委監委問題線索庫,問題線索進入審批、分配流程,轉交或指定各鎮(街)紀委、各部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進行處置。

附: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四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