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麻袋套頭」式惡性劫持,補償數額最終提高近6倍

導讀:在徵地過程中,很多徵收部門怠於履行自身的補償義務,導致徵地工作推進緩慢。而矛盾的是,一些開發商為了趕進度,追工期,往往會在補償未到位,被徵收人的房屋還未合法拆除的情況下,便急忙施工,導致被徵收人房屋的居住條件變得十分惡劣。那麼面對這種情況,被徵收人該怎麼辦?維權過程中遭遇“麻袋套頭”式的惡性劫持事件,又會對被徵收人產生怎樣的影響呢?

遭遇“麻袋套頭”式惡性劫持,補償數額最終提高近6倍

​【基本案情:劫持逼遷,性質惡劣】

家住河北省涿州市的王先生擁有一座約900平米四合院,因當地項目建設,被納入徵收範圍。2017年,當地開發商找到王先生,在沒有出示合法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情況下,直接給出了人均40平米安置房屋外加150萬貨幣補償的安置條件。王先生認為,其住房距離京港澳高速公路出口僅有5分鐘車程,目前周邊商品房市場價格為2~2.5萬/平米,開發商給出的安置條件明顯不合理,所以王先生拒絕了此次談判。

由於開發商急於完成拆遷工作,在談判破裂後不久,即發生了一起惡劣的劫持事件。王先生在早晨開車上班的路上,發現有一遮擋物擋住了道路,當其下車試圖挪開時,突然有幾個人在背後用力控制住王先生並用黑色布套將王先生的頭牢牢套住,在車裡他們將其手腕用力反轉按壓,並強力按住頭,期間作案人威脅說“你是籤不簽字?這次是你,下次就是你的孩子!”就這樣控制脅迫了近一個小時,作案人才匆匆離開。

在劫持事件之後,王先生不僅舊病復發,導致其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而且還由於整日惴惴不安,患上了中度抑鬱症,需要藥物治療。而此時,開發商已經若無其事的在王先生家門口開始施工,致使王先生無法在家中正常居住。於是王先生痛定思痛,決定上北京,請律師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他慕名來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委託了楊念平、燕曉靜律師。

遭遇“麻袋套頭”式惡性劫持,補償數額最終提高近6倍

【律師辦案:經典的維權“三步走”】

第一步,律師函及政府信息公開的經典開場。律師函的目的是告知相關征收部門,當事人已經委託了律師為其維權,以後的工作不能無視法律,肆意妄為。並且表明了當事人對劫持事件一查到底的決心,將追究相關單位及負責人的民事、行政乃至於刑事責任。信息公開的目的是收集徵地過程中徵收部門作出的文件,由律師審查並找出其中的違法點,通過複議及訴訟增加談判的籌碼。

第二步,行政複議。根據信息公開的結果,當事人採納了律師的意見,針對該項目徵地批文及施工許可證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不僅可以為當事人增加一次救濟的機會,而且如果當事人對複議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將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和複議機關一同列為共同被告,通過訴訟解決爭議。

第三步,行政訴訟。找到軟肋,精確打擊。通過之前的工作,兩位律師發現該建設項目取得了涿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然而此時對當事人的補償未到位,房屋也未合法拆除,尚未符合施工條件,故該許可證的作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經過複議,保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卻認為許可證的核發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維持。於是,當事人一紙訴狀,將涿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保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一同告上法庭。然而由於當地的保護主義及行政干預,一審法院為當事人設下重重障礙,阻撓當事人起訴。兩位律師見招拆招,艱難立案,但是最後一紙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還是嚴重打擊了當事人的維權信心。

通過在明律師的耐心疏導,當事人最終決定將本案上訴至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兩位律師指出,根據《建築法》第8條的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即: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根據《建築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建築單位申請領取建設施工許可證,施工場地應當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工程管理許可的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施工場地需要徵收房屋的,要符合施工現場“三通一平”(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整)的標準。但在本案中,第一,上訴人的房屋還沒有被拆除,不具備三通一平的施工條件,故施工許可證不具有合法性;第二,上訴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是否位於涉案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範圍之內,原審法院應當進入實體審理後查明事實,但是原審法院並沒有進入實體審理,也沒有根據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上訴人房屋是否位於施工許可範圍之內,就裁定駁回起訴,不符合客觀事實;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七款的規定,原審法院應當對原行政行為和複議決定都進行查明,並作出裁判。但原審法院並沒有對複議決定作出任何事實查明,顯然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

通過以上代理意見,主審法官贊同了兩位律師的觀點,涿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保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因擔心敗訴風險,也同意尋求與王先生調解。最終王先生獲得了兩套安置房和800萬元的貨幣補償,比律師代理之前談判的補償條件提高了近6倍!

在明律師楊念平、燕曉靜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本案中“麻袋套頭”劫持這一事件對於被徵收人維權信心的打擊無疑是巨大的,具有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能夠在經歷如此風波後仍然信仰法律、堅定維權,最終的補償結果也的確是王先生應得的。而“三通一平”“淨地出讓”這樣的概念,廣大被徵收人也可以通過此案有進一步的理解與認識。通過針對施工許可的程序對徵收補償進行救濟,也是徵收維權的一條經典路徑。

作者丨許玉龍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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