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屬於疾病還是意外傷害?

中暑属于疾病还是意外伤害?

因中暑而不幸死亡能否獲賠意外傷害保險金?近日,江蘇省宜興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中暑死亡而引發的保險賠償糾紛案件。

53歲的楊某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從事排線工作。2017年7月,楊某所在公司以楊某等員工為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定期壽險、團體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額分別為10萬元、40萬元。2017年7月24日,楊某因中暑於租賃房屋內死亡。不久,楊某的繼承人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卻以中暑不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傷害為由拒絕賠付。楊某繼承人對該說辭無法接受,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意外死亡保險金40萬元。

審理中,雙方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中暑系疾病還是意外傷害。楊某繼承人表示,楊某入職時身體健康,其中暑時並非作業期間,中暑死亡屬於意外事件。而保險公司則辯稱,中暑是一種疾病,高溫雖是誘發中暑的原因之一,但直接原因是患者自身身體機能缺陷,並不是所有人在高溫下都會中暑;同時,高溫作業、炎熱暴曬易引發中暑是常識,所以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並不是突發性的,保險公司認為楊某屬於疾病身故,應適用定期壽險條款,賠付保險金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在家中因中暑死亡,根本原因在於天氣太熱,是由外來因素導致,符合意外傷害的外來性特徵,而中暑屬於突發事故,在意外傷害的含義範疇內。此外,本案保險合同系格式合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並未將中暑死亡排除在意外傷害之外,也未對意外傷害免責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說明,在該情形下,應當認定楊某的死亡系意外身故。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楊某繼承人意外傷害保險金40萬元。

該案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日前,無錫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對意外傷害的釋義為: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楊某的中暑死亡儘管疾病的發生源於體內,但卻是由外部天氣引發,歸根結底是由外來因素導致,符合意外傷害的外來性特徵。楊某在家中發生中暑,事發突然且該傷害的發生非本意,因此,中暑死亡在意外傷害的含義範疇之內。

每年夏季有較長時間的高溫期,極易發生中暑等意外事故,尤其是長期在悶熱環境下工作的工人,中暑概率極高。法官提醒,高溫下長期作業易誘發疾病而引起身體機能失常,一定要根據自身身體狀況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及工作強度,同時做好防暑降溫措施,以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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