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佳木斯中院审委会讨论重大刑事案件 市检察院代检察长列席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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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受贿一案定案的证据时间能够相互认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办案程序合法规范,我们认为审理报告定刑准确,量刑适当,同意合议庭的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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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佳木斯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韩辉主持召开2018年第7次审判委员会会议,佳木斯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朱长春列席会议。在听取审判长汇报案件情况及合议庭意见后,朱长春代表检察院发表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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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佳木斯法、检两院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工作部署,主动强化审判监督、优化审判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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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辉表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对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平公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市法院要积极推进审委会制度改革,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自觉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在诉讼活动中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共同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安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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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长春表示,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更好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新形势的重要举措。全市检察机关要更加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严格依法履职,相互支持配合,与全市法院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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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佳木斯中院将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继续保持法、检两家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增加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与检察机关共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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