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知識產權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10月生,個體工商戶。
2015年底以來,被告人周某某從他處購入明知是假冒的“口子窖”、“古井貢酒”、“五糧液”、“天之藍”、“茅臺”等品牌白酒,並租賃鏡湖區白蕊山莊23幢2單元負一層204室和百蕊山莊35幢3504室作為倉庫存放白酒。被告人周某某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在蕪湖多次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共計銷售五年口子窖、六年口子窖、古井獻禮、五年古井貢酒合計價值人民幣25190元。公安機關在其租用的倉庫內查獲大量假冒“口子窖”、“五糧液”、“古井貢酒”、“茅臺”等品牌的白酒,未銷售貨值為152050元。經鑑定,查獲的上述白酒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訴訟過程和結果
本案由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9月4日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9月25日,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未銷售貨值為1520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周某某銷售被查扣白酒的犯罪事實已經著手實施,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檢察官提示
酒類屬於特殊的食品,其質量直接關係到群眾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因此酒類商品受到的市場監管力度也遠遠大於一般食品類商品。但是由於銷售假酒利潤空間大,一般消費者的辨識能力不足,部分商家心存僥倖心理,為非法獲利去鋌而走險,其行為既侵害了正規商家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也危害到廣大群眾的食品安全。消費者在購買酒類商品時,應注意查看防偽標籤,辨別真偽,發現假冒的酒類商品時應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以保障自己及他人的食品安全。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商標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字/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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