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言論自由的邊界劃在哪?


美國言論自由的邊界總體有十八種,本文結尾處附錄。

我們不妨稍微深入談一談提問中所舉的案例,這是一個關於美國公民是否有焚燒美國國旗自由的一個歷史性的判例。

因為這個判例,此前許多國人被各種似是而非的解釋引導,而誤以為該判例證明了隨意焚燒美國國旗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我們一定得記住:在理解自由之前,無論如何都必須先行了解法治

提問中舉了這麼一個案例:

1984年,一個美國青年Gregory Johnson(約翰遜)在一次遊行中焚燒了美國國旗,根據德州法律,他被判有罪。Johnson不服,向更高的法院上訴。1989年,最高法院以5:4判決德州的相關法律違憲,Johnson的行為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這就是著名的Texas v. Johnson案。

但是,絕對不要因此誤會:此案並不等於證明在美國隨意褻瀆國旗真的能得到保護!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銘文碑)


此案之所以具有重大意義,是因為破壞了此前美國穩固的“政治正確”:也即公民不得通過焚燒國旗來表達抗議。這類抗議在越戰期間大量發生,其合憲性最終被聯邦最高法院否決

但是此案的判決不同於越戰期間發生的案例。法院承認,雖然存在“嚴重冒犯”,但“社會治安並未遭到破壞,也沒有證據顯示行為引發了潛在的嚴重問題。不能把‘嚴重冒犯’等同於煽動破壞治安。

可見美國最高法院在判決有關言論表達是否屬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範圍,主要關鍵點還在於要看是否在煽動破壞治安。

因此本案的判決並不是能說就代表了美國新的言論自由時代,並不意味著美國人可以肆意焚燒國旗。事情根本沒這麼簡單,隨後的進展其實蠻複雜,

迄今也還沒有完全解決焚燒美國國旗,依然還是挑戰美國社會神經的,是不容易被容忍與接受的。

我們不妨來梳理一下此案正反雙方博弈的脈絡:

  • 先是德克薩斯州政府控告約翰遜觸犯州國旗保護法,初審法院認定約翰遜有罪,判決其入獄1年,並罰款2000美元。
  • 然後約翰遜不服,案件提交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法院推翻有罪判決,認為焚燒國旗的行為屬於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言論自由範圍。
  • 而後德州政府不服判決,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於1989年6月21日以5:4判決維持德州刑事上訴法院的判決。
    判決使得48個州保護國旗的法律失效了
  • 由此美國社會引起了軒然大波,在反對力量的促動下,國會迅速通過了《保護國旗法》,把毀損國旗的行為列為聯邦法上的罪行。
  • 該法引發了新一輪的焚燒國旗浪潮。1990年6月11日,最高法院在美國訴艾奇曼一案中重申焚燒國旗受憲法保護,並宣佈《保護國旗法》違憲。
  • 國會只能謀求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推翻法院的判決,但由於未能獲得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支持,這一努力迄今仍未成功。在焚燒國旗問題上的政治較量雖告一段落,但激烈的爭議至今仍然存在。

由此可見,

在美國本土焚燒國旗還是相當麻煩的,屬於高度政治敏感。不是說你身為美國公民,真的就可以因為Texas v. Johnson案從而能夠以言論自由的名義隨便焚燒國旗。只要你這麼幹,美國的愛國政治力量還是會立刻找你麻煩的,只是要給你定罪比1984年之前的確要困難多了。但是觸犯這種政治禁忌,肯定還是會給行為的個人帶來較大問題的

(圖為一個美國青年在遊行示威時準備焚燒國旗,立刻被美國警察圍上去以辣椒水伺候)


從總的原則來看,如果你是美國公民,想公然、方便地焚燒一面美國國旗還是很不容易的;如果不想被治罪,一定要小心把握一個度:你得確保由此不引發治安問題。否則還是很容易因為破壞治安而被指控。


一般來說,在美國有十八種言論自由的邊界,分別是:

  1. 不要褻瀆國旗或焚燬徵兵卡。  
  2. 危及美國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開。   
  3. 沒有引發危害美國公眾秩序導致暴亂的言論自由。  
  4. 沒有擾亂美國學校教學安靜環境的言論自由。  

  5. 沒有造謠生非的言論自由。  
  6. 沒有妨害他人權利的言論自由。  
  7. 不能以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為藉口,妨害城市交通或違反交通規則。 
  8. 監犯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因獄政安全而受限制。 
  9. 有關對美國軍人言論自由的限制要遵守。  
  10. 軍事基地不是美國政治候選人行使言論自由行的場所。 
  11. 不能辱罵他人因而招惹衝突。  
  12. 沒有在公共媒體說下流髒話的自由。  
  13. 不能咆哮公堂。  
  14. 美國各級議員言論免責權也是有邊界的。
  15. 沒有違背契約而洩露美國國家機密的言論自由。 
  16. 黃色書刊不在保障之列。  
  17. 詐欺不實的商業廣告不受保障。  
  18. 毀謗性言論不受保障。 

建章看世界


美國的言論自由,與言論的內容無關,與言論是否正確無關,與該言論是真理還是謬論也無關,與發表言論的人是個好人或混蛋更無關。

也就是說,你愛說什麼說什麼,別人管不著,美國政府也管不著。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你在美國的大街上高喊:“特朗普是個白痴,我要幹掉他,我要轟掉白宮。”隨便你喊好了,哪怕警察就在你PP後面,或許都懶得正眼瞅你一眼。

但如果你真這樣去幹,警察肯定會很快到你身邊拿槍對著你練習瞄準了。


如果它的言論自由有一個邊界,它的邊界就是法律。你說什麼都無所謂,只要不真幹,沒人管你;如果真要動手去做,那麼,合法的可以,非法的不行。

美國的權利法案即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就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權利。”

在整個憲法修正案中,這是最重要的一條。無論你是誰,即便你聽到的言論令人非常討厭甚至痛恨,你也沒有權力讓人家閉嘴。不要說個人,連美國政府都沒有這個權力,因為權利法案針對的就是美國政府,它絕不允許聯邦政府對言論自由進行任何形式的干涉。


當年馬丁路德金正是利用言論自由的條款,才領導著黑人爭取人權的運動達到目的。當時美國頭疼得要死,卻拿他沒有任何辦法。如果沒有言論自由,他早就進去吃牢飯了。

所以,在美國,人們隨時隨地都會聽到各種不同的、超出我們想像的千奇百怪的言論,並且已經習以為常——無論這些言論有多“不和諧”。

至於燒國旗的行為,其實在美國參加越戰期間就大量出現過,很多反對越戰的人就是用燒國旗的方式發洩不滿的。對於這個問題,美國社會其實一直存在不同意見。但上世紀六十年代自由思潮流行以後,美國基本上認同了“燒國旗”也是人們自由表達的一種方式,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而言論自由不得被幹涉。

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9年和1990年分別做出裁決,推翻了相關的州法律和聯邦法律,理由就是:這些法律違反憲法,侵犯了公眾的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


在此之後,美國有49個州要求國會通過一項“禁止褻瀆國旗”的法案,該法案在眾議院獲得了通過,但在參議院沒能通過。一名投反對票的參議員說了一句話:國旗重要,言論自由更重要。


冀彥偉GG


這是個不好回答的問題。美國言論自由的邊界,是動態的,時代不同,邊界不同,不可一概而論。但整體而言,大法官們傾向於保護言論自由不受侵犯,這是美國立國之本。

具體而言,就以去年哈佛大學新生被開除的事件為例,來說說吧。

去年,哈佛大學近期取消了至少10名已經收到錄取通知書的新生入學資格,原因是校方發現這些學生在社交網站臉書一個私人聊天群裡發佈含有性或暴力內容的帖子和淫穢表情包,或拿性侵、虐童和死亡兒童開玩笑,或發佈種族歧視言論。

這一決定,在國內引發爭議。有人以此來批評美國沒有言論自由。

但是,一些美國的法律專家認為,作為高等教育機構,哈佛有權拒收違反學校品德守則和反仇恨言論政策的學生。哈佛取消這些學生入學資格的理由,不僅基於他們發佈不良網絡內容的行為,也基於他們由此表現出的糟糕的判斷力。

這就是美國,言論自由,但涉及底線,不容越過。種族問題,就是底線。你可以心裡歧視某一個群體,但公開說出來,就是政治不正確了。

言論自由的另一個邊界,不是可以隨意造謠。任何國家,都不能把造謠當做言論自由來予以保護。

對此,美國的霍姆斯大法官有如下經典判例:對言論自由作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容忍一個人在戲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後果的言論也不受保護。一切有關言論的案件,其問題在於所發表的言論在當時所處的環境及其性質下,是否能造成明顯而即刻的危險,產生實際禍害。

言論自由也有底線,不能造謠,不能罵人。在德國,公開支持納粹的言論,就是違法的,但在美國就沒事兒,因為法律沒有相關規定。但,涉及種族歧視、性侵等挑戰人類底線的內容,是無法容忍的。


王衝


美國的言論自由是針對強者的言論自由,而不是針對弱者的言論自由。

很多人經常拿美國不能亂罵黑人和嚴重的政治正確來舉例言論不自由,實際上完全是不瞭解美國言論自由的定義。

在美國,批評政府,罵總統這都是完全受法律保護的,沒有人會因此對你進行非議。

前一陣,美國總統特朗普因為拉黑了幾個經常罵他的網民,就被美國法院判為違憲,妨礙了言論自由權。這凸顯了美國對於“對強者言論自由”的保護。

(在美國,可以隨便罵特朗普,完全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對於弱者,美國則呈現完全不同的標準。

美國一直秉承一種鋤強扶弱的觀念,這種觀念認為作為強者,由於享有較多的財富和權力,理應受到大家的監督,以防止其胡作非為。

而對於弱者,則應該是受保護的對象,不能輕易凌辱。

這來源於羅爾斯的《正義論》,書中設定了一個無知之幕,在不知道自己會是何種人的情況下,人們總會設定出最能保護弱者的制度,以為自己提供安全之網。

因此,在美國,罵negro、nigger(黑鬼)、chinaman(中國佬)jap(日本鬼子)gook(韓國佬)這些詞是絕對不行的,因為少數族裔在美國屬於弱勢群體,按照鋤強扶弱的原則,法律會給予充分保障。任何當眾或在網絡上使用這些詞的人都會按種族歧視進行起訴,受到處罰。


(黑人等少數族裔在美國是不能輕易評論的)


按照美國的標準,中國人隨意叫的“黑鬼、白皮豬”等在美國都會被起訴判刑。

不僅直接使用侮辱性詞彙會被處罰,美國對於關於弱者言論自由的管制更甚一步。

一些極為隱晦的可能含有歧視意味的話語也會被處罰,比如之前有白人孩子說黑人孩子皮膚像巧克力,也被起訴了。

還有白人給黑人送西瓜做禮物也被起訴了(南方奴隸制時代白人拿西瓜嘲笑過黑人)。

還有一些極為政治正確的人甚至連移民、性別方面的詞都要較真,比如非法移民(illegal immigrant)不能用,要叫沒有登記過的移民(non-document immigrant)。

還有加拿大總理特魯多甚至說,mankind(意為人類)這個詞也有性別歧視味道,應該改為peoplekind。


(特魯多認為連mankind這個詞都是性別歧視)


可以說,美國和西方其他國家對認定為弱者的保護已經到了變態的地步。對弱者的言論自由管制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這點上,美國與中國正好相反,中國是崇拜強者,罵強者的言論自由被管制,可以隨便罵弱者,奉行弱肉強食法則。美國是隨便罵強者,但不能罵認定的弱者,奉行鋤強扶弱的原則。

其實從沒有真正的言論自由,只是限制的範圍不同。

在美國,我弱我有理已經成了一種趨勢,弱者依靠保護肆意妄為的情況越來越多,形成了一種逆向歧視。

總之,言論自由,主要還是把握尺度,哪塊太過都不好。


沉思的托克維爾


很多人沒有理解什麼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和“人權”一樣,都是【僅存在於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概念】,離開了政府公權力這個背景是無所謂“言論自由”和“人權”。即:從一個事件中觀察一個國家或社會是否有“言論自由”,是要看政府公權力在公民的言論上起什麼樣的作用,因為只有政府的違憲行為才稱得上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而像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政府機構的之間、非政府機構內部人員之間、政府內部人員之間的限制言論的行為是無關言論自由的,【因為在他們之間,這個概念不存在!】最簡單的幾個例子就是:1.我不許你在我家談論某個話題,你不能說我侵犯了你的言論自由。2.你老闆不許你亂說公司壞話是侵犯了你的言論自由嗎?顯然不是!3.政府動用公權力不允許你“亂說話”,不許你批評政府,政府就是違憲而侵犯你的言論自由,這就像你家物業公司不讓你批評他們是一樣的。4.美國總統開除亂說話的幕僚高官,也和言論自由無關。

我們再來看一標題事件:美國一中學生在畢業典禮上發表關於“校園性侵”的演講,被校方“掐麥”,旋即被各種媒體報道,引發了美國社會對“校園性侵”的關注。中國媒體和觀眾集體亢奮關注的是“掐麥”,從而批判的指出:“美國社會也沒有言論自由”云云。

其實,在這個事件中,我們應該清楚美國的校長並不是政府指派的,學校的行為並不代表政府,校方“掐麥”的行為就像你在我家我不許你談論某個話題一樣,與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無關。相反,這件事件發生後,我們之所以能夠看到這條新聞,是因為美國政府沒有一個負責新聞管制的機構封殺屏蔽整個新聞事件,從而讓該事件在全美國甚至全世界傳播開來,從而引導整個社會反思、重視校園性侵現象,為美國社會解決校園性侵現象提供一個好的契機。這恰恰證明沒有政府強權管制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對社會的進步作用。

反之,如果這所學校的當地政府或美國聯邦政府認為此事“讓其臉上無光”,嚴密封鎖該新聞事件的傳播,讓儘可能少的人瞭解性侵事件和“掐麥”背後的真相,這才構成一個所謂的美國政府侵害“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違憲事件,而這也顯然會讓性侵這個魔獸在校園繼續肆虐的社會問題更加長久的得不到解決。

類似的還有幾個例子我們同樣可以對照分析:

1.\t英國某電視媒體在直播採訪中掐斷受訪者抨擊西方國家打擊敘利亞的言論,引發各方議論。我們知道,英國的電臺不是被政府控制的,電臺控制了某個人的言論也無關“言論自由”。同時我們很容易觀察到,西方有支持打擊敘利亞的電臺,持反戰立場的電臺、主持人甚至通過遊行示威反戰的人群也比比皆是,【政府並不會動用公權力禁止】,他們不存在一個可以給所有媒體下發命令的機構,它們靠的是各自的職業操守、各自的世界觀及信念,以及市場看不見的手及輿論監督來約束自己的言論,是完全自發的。

2.\t美國教授因調侃布什老婆去世而被校方開除,從而引發中國大眾對美國言論自由的關注。有人根據這一事件藉機吐槽、諷刺、調侃美國的"言論自由"。

其實,也是沒有搞清楚什麼是"言論自由"。在這件事上,要看"開除"這件事上政府公權力是否發生了關鍵的影響力!是否有政府公權力出面禁止或處罰她這樣的言論或行為。有嗎?顯然沒有!美國的大學治學管理是不受政府控制的,大學有完全的自主權!大學開除這名教授是出於自發的"劃清界限",就像每次出現有種族歧視言論的人在被社會媒體關注後,大家都會自覺的與其劃清界限,讓這樣人在這個社會或圈子無立足之地,這是一樣的道理!

3.再來看上半年我國比較熱的"鴻茅藥酒事件"。秦醫生和藥廠是兩個自然人,秦醫生作為醫生對藥的評論是出於專業分析,政府為了保護藥廠的利益,竟然動用公權力剝奪或裁決他的專業評論是荒唐的!這是一個典型的侵犯言論自由的違憲事件。

4.美國總統解僱了他的幾個幕僚高官,只因為他們亂講話。有些人就批評說:你看,總統侵犯了這些幕僚的言論自由。呵呵!——總統和高官是隸屬領導關係,不是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這就好比如:你是我的公司領導,你怎麼可能允許我亂說你的壞話呢?而你家的僕人為你提供服務,你難道沒有批評他的權力嗎?僕人不允許你說話就好比政府不讓你說話一樣,是在侵犯你的言論自由!

因此,再強調一遍:"言論自由"與"人權"等是【僅存在於】政府強權與弱勢公民之間的概念。那是憲政國家構建的,對公權力的約束機制裡的【專用概念】,不能亂用。

順便說兩句人權:比如,你我兩個自然人,你傷害了我,我不能說你侵犯了我的人權,而是說你侵犯了我的權益。也就是說,侵犯人權的主體只可能是政府及其附屬機構,離開了他們,“人權”這個概念就不存在。😂


SZ誰主沉浮CF


美國公民告訴你,只要是責備政府罵官員個人的都可以無限自由的說。但不能說種族、性別、年齡、地域的歧視性侵犯性的話不能說,比如說美女你今天很性感哦,那屬於性騷擾,身體碰觸為性侵犯。

地域黑也不行。可以說不要川普做我的總統,他不配。但不能說白人不能做總統。可以說某個黑人不好,但不能說黑人都是壞蛋。可以說白宮太壞,但不能說要炸掉白宮。也可以去發起請願彈賅川普,徵集簽名讓白宮回應,We The People 就是這個用途。

言論和新聞自由是由美國憲法保護的人的基本權利之一。媒體對政府和官員無孔不入式的監視,以揭政府短為榮。


美國車行百萬裡


關於美國的言論自由,眼下正有一個很有趣的案例:包括谷歌、臉書和蘋果在內的許多科技公司正把一個極右翼電臺主播、知名陰謀論者亞歷山大•瓊斯(Alex Jones) 的視頻與文章刪掉。這些科技公司認為,瓊斯經常利用社交網絡散步一些“黑暗且奇葩的(dark and bizarre)”理論,比如,他聲稱2012年桑迪•胡克小學槍擊案是一場惡作劇,聲稱民主黨運營販賣兒童的組織等等。



除了不實信息之外,那些鼓動暴力、或者帶有嚴重歧視性語言的內容也正在受到制裁。讓人感到擔憂的是,在這些網站採取行動前,早已有上百萬的人長期關注這些言論,而這些網站推送內容的方式,會導致讀者們持續不斷地看到類似的內容,加深他們已有的觀點。

以前,這些科技公司很少介入網上言論的監管。自從2016年總統大選中網上出現了許多虛假信息、干擾了選舉過程後,許多立法者與媒體發聲,希望這些公司能對這些不實信息採取行動。但是有不少人,特別是保守派,擔心監管的時候會帶有嚴重的政治偏見。



怎麼去鑑定哪些信息是假的?哪些是屬於歧視言論而哪些是屬於個人偏好?如何保護人們言論的自由?這些問題或許很難有確切的答案。臉書創始人馬克•扎克伯格,一位猶太人,曾經表示不打算刪掉那些否認反猶大屠殺的帖子,不能因為人們把一些事實給弄錯了,就刪掉他們的內容。他的評論引起了軒然大波,後來不得不出來澄清,雖然不會刪,但是會抑制這些信息的流傳和散佈。



這讓人想起了1977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案子:National Socialist Party of America v. Village of Skokie,它判決納粹分子們高舉納粹標誌在滿是猶太人的社區裡遊行並不犯法,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再想想,2017年夏洛茨維爾騷亂事件,讓許多少數族裔心寒。而2018年,政府再一次允許白人至上主義者在華盛頓遊行。我們可以看到,言論自由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它經常成為了不同政治力量的博弈焦點。我們或許很難看到一個絕對的分界,而只能看著立法和司法在每個事件快要釀成大禍之際嘗試力挽狂瀾,但也從未對任何一種觀點趕盡殺絕。



有人比喻說,就像在一個生態系統裡,任何一個物種都有存在的合理性,哪怕是害蟲。只需要控制這些“害蟲”不要過度繁殖,讓更多的益蟲發展得更好,才是正道。他們認為,可以讓那些積極正面的言論去蓋過那些充滿暴力的語言,而不是以帶有主觀色彩或是時代侷限性的角度來武斷地刪除後者。

可是,我們又應該如何處理“害蟲”給某些群體帶來的中傷?是不是無論如何,都會有部分的自由和權利會被限制?會不會總會有人無辜受害?


記者王冠


在美國言論自由的邊界其實就是法律,你不違法啥都沒事。你可以燒國旗不愛國,但你不能燒白宮。你可以罵總統,罵州長,但不能罵黑雜。你可以攻擊共和黨,但不能堅持民主黨領導。總而言之,言而總之,在美國你有充分說理的地方,不存妄議或顛覆,因為法院不屬於社會團體管轄。


普凡4


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名言:“言論自由,不包括在擁擠的劇院裡面謊稱‘著火’的自由。”這句話說明了一個道理: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為了公共安全,有一些言論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美國法律中的言論自由,其範圍在1942年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一案中由法院解釋得比較清楚。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Frank Murphy在判詞中寫道“對於某一類有明確定義且類型受到限定的言論而言,對其的制止和懲罰並不會導致任何的憲法問題。其中包括淫穢色情、帶有褻瀆性質、侮辱誹謗和挑釁的言論。此類言論,就其本身性質而言會導致對他人的侵害,或者可能導致對和平秩序的破壞“

本案中,新罕布什爾州羅切斯特市一名叫做Walter Chaplinsky的男子在街道上散發傳單,控訴當地教會的“欺詐”行徑,宣揚自己所信奉的耶和華見證會宗教。

發傳單,這也是他的言論自由,但當他的言論自由堵塞了人行道,影響其他市民通行權時,警察就不得不出手將其逮捕了。

面對羅切斯特市警方負責人,Chaplinsky破口大罵起來:“你XX的法西斯!”(damned Fascist)。當地警方正苦於沒有理由制止他在人行道上表演的這一出好戲,聽到他的罵聲,欣然宣佈自己有理由實施逮捕:根據新罕布什爾州法律( New Hampshire's Offensive Conduct law 第378條第二款),在公共場合辱罵他人屬於違法行為。

本案打到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駁回了Chaplinsky基於言論自由所提出的辯護。Murphy大法官認為,挑釁性質的言論(fighting words)並無益於思想的自由交流,其對社會道德和秩序的破壞程度要遠大於對於保護個人自由和探求真相所帶來的收益,並判決道,挑釁性言論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這就是給言論自由劃上邊界的一個經典例子。


王瑞恩


我是清水空流,歷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關注和點評。

在論述這個事情之前,先說一個笑話,在1985年的時候一個美國人和一個蘇聯人討論那個國家的言論自由,對此是爭論不休。那個美國人氣不過,跑到白宮門前大喊,里根是個糊塗蛋,那個美國人說,俄國佬你敢嗎,那個蘇聯人笑到,這有何難,也跑到白宮門前大喊,里根是個老糊塗蛋。然後那個美國人就瘋了。

首先,我要說明的是,任何一個國家的鬥不是自由的,都有所謂的‘’政治正確‘’比如在德國不許宣揚納粹。在歐洲不許攻擊種族歧視。在日本不許攻擊天皇。

在美國這個言論自由的國度,同樣也有不能說的,不許攻擊和謾罵黑人,在影視劇裡最壞的人不得是黑人。在工作以及媒體上其他方面不得謾罵少數部族。至於攻擊和指責國家官員是可以的,但對普通人不行。在其他方面美國是個言論自由的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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