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淄博9月25日訊(記者 丁穩 通訊員 王琦)9月25日上午,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天宇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對被告人王天宇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五名被告人王喆、商小勇、齊紅麗、韓鎮鋒、趙鎮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四年不等。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天宇為獲取非法利益,租賃淄博市臨淄區辛二路某門頭房作為辦公室,開始從事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等業務,初步形成了以王天宇為首要分子,以王喆、齊昌盛、潘興何、商小勇為較為固定的重要成員,趙鎮、韓鎮鋒等人參與的非法放貸、暴力討債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犯罪行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18年1月,因被害人路某未還清借款,被告人王天宇安排商小勇等人將路某騙至王天宇租的辦公室內,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八天,多次用木棍、電警棍、拳腳等對路某進行毆打,並伴有侮辱行為。路某因長時間遭受鈍性物體多次作用造成體表大面積軟組織挫傷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2017年9月,王某濤向被告人商小勇借款6000元高利貸未全部償還,被告人王天宇安排被告人商小勇、王喆等人先後三次將王某濤帶至王天宇租的辦公室內,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並對其進行毆打、電擊等逼迫王某濤還錢。經鑑定,王某濤的傷情為輕微傷。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天宇、王喆、商小勇、趙鎮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情節,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齊紅麗、韓鎮鋒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天宇、王喆、商小勇、趙鎮在非法拘禁王某濤過程中有毆打、侮辱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天宇、王喆、商小勇、韓鎮鋒、趙鎮、齊紅麗在非法拘禁並故意傷害路某過程中有侮辱情節,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天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系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進行處罰。被告人王喆、商小勇積極參與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趙鎮、韓鎮鋒在犯罪集團中屬於一般參加者,在故意傷害犯罪中系從犯,被告人齊紅麗在故意傷害犯罪中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喆、商小勇、趙鎮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天宇、齊紅麗、韓鎮鋒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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