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集中採購標準調整,省級招標調至300萬元

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公佈了《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在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分散採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等方面作了調整,大幅擴大了預算單位採購自主權。

此次調整依據《政府採購法》等法規,立足“放管服”改革和部門簡政放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和分散採購限額標準均有大幅調高。2019年起,省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從200萬元調整到300萬元,市級從100萬元調整到200萬元,縣級標準100萬元不變。武漢市市本級執行省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分散採購限額標準從50萬元(含50萬元)調整為100萬元(含100萬元)。

強化預算單位採購自主權,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單位採購單項或批量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規定。

此次新政增加了採購的靈活性,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擴大集中採購機構選擇範圍,武漢以外省屬單位以及在漢省直單位部分項目在漢外實施的,可委託地方集中採購機構實施;屬於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主管預算單位可自行委託中央國家機關集中採購機構或國家部委部門集中採購機構組織採購。

同時,優化採購流程,各級政府集中採購圍繞委託代理、編制採購文件、執行採購程序和代理採購績效等政府採購活動全面推行電子化採購,提高採購執行效率和服務質量。(來源:湖北日報,記者:李劍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