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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身出戶”的懺悔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先分享一份老公寫給老婆的懺悔書,請大家看一下:
親愛的老婆大人:
遵照您的旨意,我在書房裡反省了一個小時四十三分零七秒,總結了我的惡劣行徑,請領導批閱:
你說喜歡陸毅的時候,我不該信口雌黃說我喜歡梁詠琪,害得你兩天不能理我,極其痛苦。仔細一想,我的回答確實很不妥當,因為你的花心還侷限於內地,我卻衝到了港臺,我還是喜歡周迅好了。
我保證不管你是否喜歡別人我絕不花心,否則我同意你離婚,我也願意淨身出戶。
收到這樣的檢討書,老婆會妥妥地放在化妝盒盒底,想著如有下次,直接適用。但這真的能作數嗎?今天就跟大家分享“老公的檢討書真能作數嗎?”
很多人認為我們應該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簽字摁印的話不違法,當然具有法律效力,結果剛好相反。
根據合同法第二條,夫妻之間的關係屬於身份關係,對應的協議適應婚姻法的規定,這就是所謂的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所以懺悔書、檢討書不適用合同法,即不能按言而有信的原則認定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此可以明確如果男方反悔,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而是鬧上法庭,法院不會支持這份懺悔書,仍然會依法重新分割財產。也就是說這份懺悔書沒有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聰明的親們已經明白了
檢討書只是表明態度的形式
不具有法律效果
最後送大家一句話
“真正的老公,是那個不讓你吃虧的男人。”
附法條
1·《合同法》第2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4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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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週四,不見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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