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河砂禁採、環保治理等綜合影響,砂石漲價成為今年建材行業一道獨特風景。然而,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竟然有砂石企業搞起了“壟斷”,結果被相關部門制裁。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粵發改價監處〔2018〕5號
行政相對人名稱:惠州惠城區新榮河砂開採經營有限公司
處罰類別1:停止違法行為
處罰類別2:罰款
處罰事由:當事人和惠州市東江河砂經營有限公司協同調整河砂價格,達成和實施價格壟斷協議,固定和變相固定河砂銷售價格的行為,限制了惠州河砂市場的充分競爭,提高了價格水平,損害了河砂需求方的正當利益,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及《反價格壟斷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價格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和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價格水平”相關規定。
處罰依據: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處最低數額以上和最高數額以下罰款的,從輕處罰應當低於最高數額的40%且不低於最低數額”、第十六條“對價格壟斷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參照本規定執行”規定。
處罰結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即人民幣293,103.61元罰款。
法人代表姓名:鄭國通
處罰決定日期:2018-08-14
處罰機關: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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