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國:
其《倫理改革法》對公務員離職後的特定活動加以限制,如遊說、瞭解事項、擔任他人或外國企業代表參與談判等。 視不同級別和職位規定了終身、 兩年或一年的限制時間,其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公務員的利益衝突。
2、韓國:
其《公職人員職業道德法》修正案規定:
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營利機構和受其安全監督、認證許可、管制採購等的非營利機構以及受中央、地方政府委託業務的協會工作,甚至不得擔任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法人代表; 而二級以上的高級公務員,其離職後不得在其離職前五年所屬的任何機構任職。
3、英國:
其《公務員管理法》規定,公務員離職後兩年內,若欲就職於企業,必須接受審查。 其中,
較低級別的公務員由部門首長和相關機構進行審查;而高級別公務人員則需由專門獨立的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最終交由首相批准。
4、加拿大
其《高級官員利益衝突和再就業法》和《公務員利益衝突和再就業法》有相關規定。高級官員離職後不得擔任與政府存在訴訟、交易、談判關係的任何企業或組織的職員,離職一年內不得擔任在其離職一年前與政府機關有業務往來的企業的董事或代理。
普通公務員只需離職一年內不得在其離職一年前與政府機關有業務往來的企業任職即可。
5、法國:
成立了專門委員會,審查公務員長期休假期間以及離職後的個人行為。公務員在長期休假期間及離職後五年內包括就業在內的個人活動,需向該委員會報告。 這是因為上世紀法國大批公務員業餘到盈利機構兼職引發大量社會批評。
文:湖北中公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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