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意義上的刑法註定是一張抹去了歷史上「口袋罪」的面孔!

他大舅、他二舅,還是他舅,大“口袋”、小“口袋”,還是“口袋”!

——現代意義上的刑法註定是一張抹去了歷史上“口袋罪”的面孔!

現代意義上的刑法註定是一張抹去了歷史上“口袋罪”的面孔!

郝冬白,男,漢族,1989年進入公務員隊伍。2015年9月參加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A級證書(律師資格證號:A_20156201020103),即同時取得律師資格。

現代意義上的刑法註定是一張抹去了歷史上“口袋罪”的面孔!

他大舅、他二舅,還是他舅,大“口袋”、小“口袋”,還是“口袋”!

——現代意義上的刑法註定是一張抹去了歷史上“口袋罪”的面孔!

一、社會藉助八旬老嫗因尋釁滋事案件,把“尋釁滋事罪”提溜出來予以審視

八旬老嫗李淑賢因尋釁滋事,先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三次,訓誡四十二次,最後法院以“公安機關的相關行政處罰”為依據,判處該老嫗構成尋釁滋事罪,獲實刑兩年半。該老嫗在申請保外就醫時被拒。

在李淑賢案之前,就有法學家對尋釁滋事這個罪名進行質疑,這次藉助這個案件,有人又把這個罪名提溜出來,讓社會予以審視。

提溜出來的“尋釁滋事罪”,專家們說,它是從1979年刑法的大“口袋”流氓罪而來。當年之所以稱流氓罪為“口袋罪”,是因為這個罪的內涵太雜太模糊,幾乎可以涵蓋社會生活中的一切不軌。當年刑法確定了罪刑法定原則,為體現其所倡導的明確性,流氓罪被分解為多個具體罪名,如聚眾鬥毆罪、聚眾淫亂罪、強制猥褻、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等等。

“尋釁滋事罪”從大“口袋”流氓罪中分出,但是,他大舅、他二舅,還是他舅,大“口袋”、小“口袋”,還是“口袋”!

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的話說就是:尋釁滋事罪又成了一個新的“口袋罪”。這個罪的內容非常寬泛,且大量使用了諸如“隨意”、“任意”、“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混亂”等模糊性詞語,而很難確定此罪所針對的具體行為。

蘇格拉底說,通過對話、追問、詰難是發現真理的一種方法。那麼,對一個罪名的質疑、審視,也並不是一件壞事。

二、為什麼要有刑法?刑法為什麼要明確?

李海東博士在《刑法原理入門(犯罪論基礎)》代自序中說:一個國家對付犯罪並不需要刑事法律,沒有刑法也並不妨礙國家對犯罪的有效鎮壓與打擊,而且,沒有立法的犯罪打擊可能是更加及時、有效、靈活和便利的。如果從這個角度講,刑法本身是多餘和偽善的,它除了在宣傳和標榜上有美化國家權力的作用外,起的主要作用是束縛國家機器面對犯罪的反應速度和靈敏度。

李海東博士說,那麼人類為什麼要有刑法?這個問題在三百年前歐洲啟蒙思想家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國家。也就是說,儘管刑法規範的是犯罪及其刑罰,但它針對的對象都是國家,這就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實質,也是它的全部內容。

那麼,人類有了刑法,為什麼要明確?

陳興良先生在《刑法適用總論》(General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上卷第三版) 中說:有些刑法學家甚至主張經濟刑法的立法者應有意識地訂出一些界限不明確的行為構成要件,而使潛伏性的犯罪行為人不能明確地知道刑罰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可使具有犯罪意圖者的行為,止於合法的領域裡。這種觀點當然是似是而非的。……例如,我國刑法中隨處可見的“情節嚴重”一詞,其內涵與外延都極其含糊,它既可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又可以是區分重罪與輕罪的界限,至於其含義是什麼,

完全在於司法工作人員的理解,而一般公民則無從瞭解。我認為,對於某些外在特徵不像傳統刑事犯罪那樣明確的犯罪,在立法上不宜採用簡單罪狀,而應採用敘明罪狀,不厭其詳地描述其構成特徵,在立法技術上,儘可能地採取列舉方式,使之清楚明瞭,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那麼?法律出現了模糊性怎麼辦呢?法律規定明確性原則明確性作為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則,是美國刑法學家在20世紀初提出的,又被稱為不明確即無效原則(void-for-vagueness doctrine)。

專家們認為,尋釁滋事罪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它的模糊性。

三、刑法不能拜倒在“口袋罪”的石榴裙下!

學者王帥曾在《事實真相在美國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地位》一文中說“如果讓人們對遭受懲罰的人是否是無辜者心存疑問,那麼這樣的法律程序將會削弱刑事法律的道德力量”。

“口袋罪”的最大特點是其模糊性,因為模糊,就可能會糊弄和被糊弄。

《詞與物》的作者福柯斷言,現代主體意義上的人,必定是一張在歷史上必定被抹去的面孔。我剝一句福柯的話:現代刑法不能拜倒在“口袋罪”的石榴裙下,它註定是一張抹去了歷史上“口袋罪”的面孔!

現代意義上的刑法註定是一張抹去了歷史上“口袋罪”的面孔!

》》》觀點

蘇格拉底方法是指通過對話、追問、詰難而發現真理的一種方法。

——《判例刑法學》(Case Criminal Law)(上卷)(第二版) 陳興良 著

嚴格責任不僅沒有“道德上的正當理由”,甚至也沒有“合理與超道德意義上的正當理由”。

——美國著名法學家、哈佛大學教授H.M.哈特語錄

刑事司法制度在滿足了一種利益時,另一種利益似乎就被貶抑了。

——《美國與法國刑事司法制度之比較》一文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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