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配未分配利潤的法律財稅風險

未分配利潤是指企業實現的淨利潤經過彌補虧損、提取盈餘公積和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後留存在企業的、歷年結存的利潤。未分配利潤有兩層含義:一是留待以後年度處理的利潤;二是未指明特定用途的利潤。相對於所有者權益的其他部分來說,企業對於未分配利潤的使用有較大的自主權。如果一家企業的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為負數,則可以初步判斷這家企業的現金利潤為負數,哪怕它的未分配利潤再大也是不可能用來分紅的。當然,它可以用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等,因為這些只是互換一個科目而已,但要分配股利,就不一樣了,那是要拿出真金白銀的。

一、股權轉讓前,公司通過合法程序制定並通過利潤分配方案但尚未給付的,股東在股權轉讓後,對未給付的利潤享有給付請求權,股利歸屬於原股東。

裁判要旨: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項權利,是與股東身份不可分。但一旦股東會通過了利潤分配方案,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就具體化為股利給付請求權,該股利給付請求權性質為股東對公司享有的債權。該債權可以與股權分離而獨立存在,不當然隨同股權而轉移。因此,如果股權轉讓前股東會已經決定分配的利潤,轉讓股東雖然喪失股東資格,但仍然可以要求公司給付。

案件來源: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0)成民再終字第32號,戴海林訴四川威遠三益商業廣場開發有限公司等債權糾紛案。

二、股權評估價值包含了基準日前的未分配利潤,股東紅利實際分配時應當歸受讓方。

裁判要旨:從股權定價與未分配利潤的關係看,評估機構在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時,充分考慮了淨資產的公允價值,既包括該股權在評估基準日未分配利潤在內資產的真實賬面價值,也包括該股權在評估基準日未來預期的收益與風險,與採用何種評估方法無關。在評估基準日,股權價值包含了股權投資成本以及按持股比例享有的留存收益。

案件來源:江蘇正達建設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與江蘇正達建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執復字第00073號執行裁定書)。

三、明確約定股權轉讓前後未分配利潤的歸屬,轉讓方可請求受讓方給付。

裁判要旨:股權轉讓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對轉讓前後的股息、紅利做出了明確約定,此約定合法有效,轉讓方向受讓方主張該部分權益的應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齊魯證券有限公司、湖南富興集團有限公司、岳陽興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再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四、高新企業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個人股東可以5年緩交。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轉增的股本,如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六、個人從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應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及時代扣代繳。

七、境內居民企業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符合規定的法人股東(居民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境內居民企業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相當於股東取得權益性投資收益後再向其追加投資的行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八、企業歇業註銷時,記得賬上的未分配利潤可是要視同利潤分配全額徵20%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企業應在辦理稅務註銷前,處理完賬上的未分配利潤,因長期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形成的,應按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辦理財產損失的審批手續。將賬務處理完畢後對剩餘的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綜上,公司註銷時,如果未分配利潤還有餘額,由於未分配利潤部份屬企業稅後利潤,不屬於個人所得,當還得再分配給各股東時,應該還有紅利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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