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外人員、合同工、臨時工都不能參與行政執法

不管是刑事執法權,還是行政執法權,都對行使職權的工作人員有限制要求。一般都要求是在編在崗的公務員才能行使。刑事執法權是使用政法專項編制的公務員行使,行政執法權是使用行政編制的公務員,或者是參公事業單位裡面使用事業編制的參公人員,在編而且在崗,才能參加相關資格考試,取得相關資質,參與執法。

行政執法職能廣泛,以前有各種執法方式,包括主管部門執法,主管部門委託下屬事業單位執法,甚至有外包執法。縣區一級是行政執法的主要承擔者,由於行政機構和行政編制稀缺,行政執法機構基本上是事業機構,執法人員也基本上是事業人員,以委託執法為主。

事業單位改革之後,行政類事業撤銷,職能劃歸機關承擔。明確行政執法機構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要求在編在崗人員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編外人員、協警、合同工、臨時工等都不能取得執法資格,不能參與執法,以確保行政執法的公正公平和嚴肅性。

編外人員、合同工、臨時工都不能參與行政執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