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模式的變更,有哪些注意事項和評估工作?

工程總承包模式的變更,有哪些注意事項和評估工作?

工程變更是影響建設項目合同(主合同或分包合同)控制目標的關鍵因素,對工程變更實施科學有效的管理是項目管理機構的重要工作職責。

工程變更又是每個項目工程迴避不了的工程行為,分主觀願望與客觀需要;分業主提出與總包內提出;分影響小與牽一髮動全身等等概念大而泛,要想通過一篇短文把它闡述的很清楚、很透徹不太可能,並且工程變更在不同的合同文本、不同的對象有著不同的含意。

在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變更管理上,對於EPC承包商這個“二房東”來說,還是有很多與以往不一樣的地方,在思維上要做相應調整。

工程總承包模式的變更,有哪些注意事項和評估工作?

引起工程變更的眾多因素

工程變更的因素很多,大致分為:

(1)業主原因,工程規模、使用功能、工藝流程、質量標準的變化,以及工期改變等合同內容的調整;

(2)設計原因,設計錯漏、設計調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進行的設計改變等;

(3)施工原因,因施工質量或安全需要變更施工方法、作業順序和施工工藝等;

(4)監理原因,監理工程師出於工程協調和對工程目標控制有利的考慮,而提出的施工工藝、施工順序的變更;

(5)合同原因,原訂合同部分條款因客觀條件變化,需要結合實際修正和補充;

(6)環境原因,不可預見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環境變化導致工程變更。

同樣的工程變更因素在工程總承包模式裡給“二房東”所產生的影響如同一道數學題,“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分包施工單位,還是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分包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分包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應在工程變更生效前就做好這道數學題,算好這本經濟帳。

工程總承包模式的變更,有哪些注意事項和評估工作?

EPC合同工程變更生效的

前提條件,需要注意!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16)通用條款中對於變更的定義是:

“由發包人批准併發出的書面變更指令,屬於變更。包括髮包人直接下達的變更指令、或經發包人批准的由監理人下達的變更指令。承包人對自身的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後試驗存在的缺陷,應自費修正、調整和完善,不屬於變更”。

示範文本還就變更範圍、程序、價款確定、利益分享、合同價格調整分別做了明確的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變更對總承包合同產生影響的充分條件是“由發包人批准併發出的書面變更指令”。

因此,在對於總包內提出的任何變更只有在建設單位書面採納的情況下才會對總承包合同產生相應影響,項目管理機構應注意工程變更生效的前提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通用條款中對於變更權的描述是,“發包人和監理人均可以提出變更。變更指示均通過監理人發出,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前應徵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經發包人籤認的變更指示後,方可實施變更。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變更”,並就變更範圍、程序、估價、工期調整、暫估價等做明確規定。

工程變更程序、時效須符合合同約定,才是有效力的變更。

另外,合同範本有一個問題值得重視,就是監理人的權限問題。

工程總承包的監理由建設單位聘請且代表的是建設單位,本合同中的監理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委託,工程總承包(設計)單位在分包施工合同定立時對於監理的權限應有個專項說明。

工程總承包模式的變更,有哪些注意事項和評估工作?

工程變更生效前,需做的評估工作

當每份工程變更生效前,無論是主觀認為需要還是客觀接受採納,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機構的首要工作應該是進行全方位評估:

1)評估其生效後,需要對合同(總包或分包)進行什麼調整。如“涉及設計變更的,當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及時辦理規劃、設計變更等審批手續”,此類工程變更屬工程總承包合同範疇;

2)評估其是否帶來工期、價款、質量等風險。當工程變更所產生的工期、價款調整與分包合同相關而與總承包合同無關時於工程總承包企業就有可能產生風險;

3)評估其是否可能引起索賠。索賠的合同範圍有多大,要及時分析、理清工程變更所帶來的關聯性,如是否引起外部環境、工期、價格的變化等等。

總之,項目工程承包行為受固有的合同條約、規範以及法規的規定約束。任何工程變更改變的突破都應遵守合情、合理、合規、合法的原則。

工程總承包模式的變更,有哪些注意事項和評估工作?

劉永謀

工程總承包之家一線創作人,註冊一級建造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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