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剛結婚就出軌並生下女兒 法院判她賠2萬元給男方

重慶晚報慢新聞 2018-09-26 03:25:55

女方剛結婚就出軌,並生下女兒。直到離婚後,男方才知道女兒不是自己親生的,並通過親子鑑定確認事實。但女方稱,男方早就知道女兒不是他親生的……近日,重慶市二中法院判定女方有過錯,要賠給男方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女子剛結婚就出軌並生下女兒 法院判她賠2萬元給男方


2012年8月23日,小軍與曉曉(均為化名)登記結婚,2013年7月17日曉曉生下女兒苒苒(化名)。2015年4月30日,小軍與曉曉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苒苒由曉曉撫養,小軍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離婚後,小軍陸續給付撫養費1萬元,併為苒苒購買了商業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等。

無意中,小軍聽旁人說苒苒不是他親生的,將信將疑之際,決定做一個親子鑑定。2017年2月16日,鑑定意見出來了:依據現有資料和 DNA分析結果,排除小軍為苒苒的生物學父親。

據此,小軍起訴至法院,要求前妻賠償精神損失費並返還已經給付的撫養費等。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曉曉在婚後違反夫妻應相互忠實的原則,所生女兒非小軍親生子女,給小軍帶來了較大精神傷害,小軍要求曉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小軍主張金額過高,法院酌情認定2萬元,並判決曉曉返還小軍給付的撫養費等。對此,曉曉表示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曉曉與小軍登記結婚、生育女兒,總時長328天,曉曉上訴稱小軍婚前就已知道小孩不是其親生女兒。根據該陳述,曉曉的孕期應超過328天。無論曉曉的孕期是醫學上計算的280天還是比328天還多的天數,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小軍知道苒苒不是小軍的親生女兒。

因曉曉未告知小軍苒苒不是他的親生女兒,其主觀上有過錯,該過錯行為造成小軍撫養苒苒三年多,給小軍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致使小軍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曉曉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原判判決曉曉賠償小軍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並無不當。

因小軍對苒苒無法定的撫養義務,所以,對撫養苒苒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小軍有權要求曉曉予以返還。

因二審中查明小軍將賬戶中準備給苒苒的撫養費取走,二審法院對曉曉應返還的撫養費進行了調整,其餘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婚內出軌生女有過錯

要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承辦法官介紹,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曉曉是否應給付小軍精神損害撫慰金。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相互負有忠實義務。夫妻忠實義務的應有之義包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得有婚外性行為。該規定將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

如果夫妻一方與他人發生婚外不正當性行為,並生育子女,該行為不僅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也違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則。此種行為較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其過錯程度更為嚴重,該行為既非傳統道德所倡導,更非法律所允許。

本案中,曉曉採用隱瞞、欺騙手段使小軍相信苒苒為親生女兒,並撫養多年。曉曉的行為不僅侵害了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財產權利,同時也使小軍遭受精神痛苦、名譽受損、人格評價降低。參照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曉曉作為過錯方,給無過錯方小軍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且侵犯其人格尊嚴權,小軍可以要求曉曉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案的另一焦點在於曉曉是否應承擔返還小軍支付的小孩有關費用。無過錯方一方對子女已履行撫養義務的,過錯方應對其損失進行賠償,對已經支付的撫養費應予返還

經過鑑定,苒苒非小軍的親生女兒,雙方之間沒有血緣關係,故小軍對其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因此曉曉應當賠償小軍的撫養費支出和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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