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況:2018年5月18日8時30分,杜某賢(男,32歲)駕駛車牌號為冀AKV328、冀AVR59掛號重型半掛貨車(上乘張某軍)由南向北行駛至忻州國道208線722KM+800M路段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毛某金(男,65歲)騎駛的鴻利達牌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事故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毛某金經忻州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形成原因:毛某金騎駛鴻利達牌三輪電動車行駛至交叉路口時未按規定避讓優先通行車輛,其過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杜某賢駕駛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超速行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警提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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