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特性及其服務行業的現狀

運用知識產權之前,我們必須明確知識產權的一些基特性及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的現狀,以便更好的分析、解決當前我們所面對的知識產權問題。

知識產權特性及其服務行業的現狀

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進行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其他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眾多特性: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有雙重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5)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6)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無形性

人們對知識產權客體的佔有是一種無形的佔有,對知識產權客體的使用不同於對有形物體的使用。人們對知識產權客體使用形態的特殊性,決定了利用其獲取收益的過程也與利用有形物獲取收益的過程有所不同;知識產權客體的處分形式特殊,不會發生消滅知識產權的事實處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

雙重性

知識產權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內容,人身權是指基於智力成果創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權利,如專利權人所享有的署名權、榮譽權,著作權人所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人身權與智力成果創造人人身不可分離,因而不能轉讓、贈予和繼承。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指知識產權人依法享有獲得一定報酬和獎勵的權利,如專利權、商標及作品的許可使用費等;財產權可以轉讓、贈予和繼承。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

所以,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複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知識產權的權利體現在製造權、銷售權、使用權和進口權。即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權禁止在知識產權權利人獲得權利之後的非經其許可的製造、銷售、使用和進口等行為。

專有性

專有性是指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的一種獨佔權,具有排他性,未經知識產權所有者許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則構成侵權,應承擔法律責任。專有性亦即獨佔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佔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獨佔性即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佔,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排他性即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

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指的是根據一國法律,在該國取得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內生效,權利的效力不及於他國,他國沒有承認和保護該權利的義務;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也可以理解為知識產權法是國內法,在一國獲得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其他國家是否授予這種專有權,視這一國家的法律規定,除本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國際性機構所授予的知識產權。

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受到地域的限制,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

時間性是指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一旦保護期限屬滿,權利自行終止。這一點同其他產權有很大不同,動產和不動產權,沒有時間限制,只要這些財產存在,權利既存在。當然,有些知識產權,如商標權可以無限制地延續,但如不履行法定手續,也可能提前中止。

時間性也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僅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相關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人類所共同使用。

需要法定的程序

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如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佔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係,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佔,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註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相同;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知識產權特性及其服務行業的現狀

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它所反映和調整的社會關係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因而具備了民事權利最基本的特徵;知識產權也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的無形財產權。

知識產權和財產權也有很多區別:權利的對象和標的不同;物權與知識產權雖然同為絕對權利,但是在獨佔性、專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識產權要弱於物權;物權往往可以通過事實佔有實現,知識產權則須仰仗法律的保障;當知識產權和物權發生衝突時,知識產權通常要讓位於物權;知識產權的期限不同於物權的期限;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其價值無論質的規定性還是量的規定性,都不同於物權。

前幾年的IPAD蘋果唯冠之爭、王老吉加多寶鏖戰,這些媒體鋪天蓋地報道的商標大戰,從某種角度而言也恰如向全民普及知識產權價值的廣告片,既向民眾普及了知識產權的價值概念,同時也展示了這個行業的所具有的經濟價值。

在目前的“科技創新、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知識產權領域的保護也會隨之得到進步,相關的產業如知識產權服務業,也會得到相應的發展。

商人辦企業,賺錢之後才能談發展,大多數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工作(如申請專利)的最終目的是利益,所以專利行業(業務)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申請人(即商人們)是否有利益以及國內的法律環境:如侵權判決的過程是否公正透明,否則訴訟難度大,輸贏的不確定性較大,選擇訴訟解決問題的企業就會變少;將來專利訴訟能否得到較高的賠償,否則訴訟花的錢和賠償差不多,誰還訴訟;如果利益不能保證,現階段企業申請專利獲得資助的模式只要一停止,國內專利行業(業務)就有危機了。

目前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的公司以代理等低端服務為主,他們更多依給企業寫案子「包含發明,實用新型,商標,著作權等」為主,如有名的中細軟,這類公司往往追求數量,因為數量越多,計件的收入越高;而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需要少花錢,寫出好質量的專利;而傳統的知識產權公司也面臨著境內外的原來所謂外行的律師事務所加入知識產權領域的挑戰;這使得知識產權服務公司與企業的利益立場和實際需求相背離。另外,大多數專利代理機構幾乎不具備企業經營經驗,他們的專利撰寫缺乏佈局思維,不能圍繞企業產品及戰略進行佈局,對客戶的服務也是被動和碎片化的。華夏泰和公司成立的理念是做符合企業真正需求得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通過幫企業實現價值才能拿到屬於自己得價值,其團隊一些人是從上市公司出來的知識產權部門負責人,在以前公司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希望能夠真正做好科技企業的第三方知識產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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