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地下停車場沒開通,園區裡有車位,該不該讓業主把車停進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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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一概而論,先看看法律的規定吧: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首先要搞清楚所有權。如果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如果是“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則需要“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當然,這種約定通常會體現在商品房銷售合同或其補充協議中。你可以找找相關合同中有沒有相關約定。

其次是使用權,無論產權的歸屬如何,建築區劃內的停車位均“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換句話說在業主的需要滿足前,不能提供給任何非業主使用。

第三是管理權,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顯然,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委託獲得管理權是法定的。所以,其管理權的行使受命於“業主”的委託。而根據你的描述,可以合理假設你們小區目前處於《物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下同)規定的“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是由開發建設單位委託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行使管理權,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使開發建設單位委託的物業管理權,當然,對於這個管理權,《物權法》賦予了業主監督權,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接受業主的監督”。

當然,開發建設單位作為原始業主在“前期物業服務”階段有權行使物業管理權,也當然有權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並委託其進行管理,為便於區分,《物業管理條例》將由開發建設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階段定性為“前期物業服務”階段。

當然,這個權利的主體隨著商品房的銷售進程將逐漸發生改變,直到“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所以管理權轉移的標誌是商品房業主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換句話說,在業主大會設立前,物業管理權由原始業主開發建設單位行使,通常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在業主大會設立後,才能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依法更換”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後,才能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期物業服務階段。

回到問題本身,對於第一問,“業主的車停哪裡安全”?這個問題在物業管理中沒有答案,因為從法律上講,停哪裡都應當是安全的。物業管理只能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合同的約定覆行職責,減少乃至避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業主車輛發生意外損害,並配合公安機關打擊違法侵害。

對於第二問,“園區的車位該是誰所有?”,這個需要查閱規劃文件和相關合同。如果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則“屬於業主共有”。如果是“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其所有權應當“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當然無論所有權狀態如何,均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對於第三問,“地下停車場沒開通,地上不讓進,物業這樣管理對嗎?”。這個沒有標準答案,因為無法確知物業公司這樣管理的具體原因和理由。如果原規劃就是人車分流的小區,物業這樣管是為了小區的整體品質,無可厚非。但如果物業管理行為侵害了業主權益,這樣管就不對。而且僅從表述也無法瞭解這是臨時過渡措施還是永久行為。

業主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委託人開發建設單位進行協商交涉,使使業主的監督權。還可以直接向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投訴,要求其責令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停止侵權,改正錯誤。當然,也可以抓緊設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依法更換物業服務企業。

當然,通常情況下,如果小區內有規劃的車位,那物業公司這樣管理是不妥當的,因為沒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涉嫌違法。但如果地上並沒有規劃車位,物業公司這麼管也不能說錯。業主可以與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協商,看是否在地下車庫投入使用前臨時利用地上場地來停車。


眾裡尋她仟百渡


這件事很簡單,首先“保安”要明確自己是幹啥的,只不過是看門的狗,給誰服務,當然是業主服務。沒有業主哪裡來的你!小區屬於公共區域,屬於所有業主,而不是你物業經理的,說白了,你想停車還他媽的問問所有業主,你的上帝們同不同意!其次這公共區域本就屬於業主的,並不像他人說的壓壞了誰負責,真壓壞了,也是物業負責,物業是幹啥的,就是服務所有小區的公共設施的!所以還添個臉要煙的保安,真不知道誰給你的勇氣,懂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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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放也涉及到消防安全管理,在有正規規劃的車位上面停放是沒有問題的。如果不是正規規劃車位,地面承重力是不夠的,時間一長路面也會被車輛壓壞,維修費用誰承擔?所以非正規停車場最好別停放車輛,亂停亂放的概率比較高,車輛剮蹭會發生,缺少監控攝像頭更是風險係數大。


楊君波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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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的地下停車場沒開通,圖區有停車位,該不該讓業主把車停進園區?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在小區地下停車位沒在開通的情況下,物業就應該想辦法在小區內另行安排車位,零時過渡以下,況且園區內本來有車位,這本不是什麼難事,問題難在物業沒有盡職,積極想辦法解決問題,而是極力推諉甚至刁難,這是很不對的,業主應儘快和物業交涉甚至向有關部門投訴。

既然來到了同一個小區,低頭不見抬頭見,凡事應多體諒,多理解支持,以後才能和諧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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