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5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剛剛,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5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剛剛,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5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9月13日,臨沂中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徐映波通報了全市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典型案例,中院研究室主任邵澤毅主持。臨沂日報、沂蒙晚報、經濟導報、魯網、臨沂在線等十餘家媒體參加了發佈會。

剛剛,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5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五起典型案例

1、被告人王海龍等1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10人,分別是王海龍、王群、王蕾、宋衛波、胡文橋、朱丙峰、王志明、陳新全、李常瑞、劉成諾。

2014年春節前後,王海龍、王蕾、王群結成團伙,並先後聚集宋衛波、胡文橋、朱丙峰、王志明、劉成諾等社會閒散人員,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開始有組織地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為爭奪平邑縣流峪鎮南申莊沙場尋釁滋事,致楊某某重傷;在平邑縣流峪鎮開設賭場,並非法拘禁姚某、張某慶、郭某某、胡某某;在平邑縣鄭城鎮大魏莊村非法採礦,形成了以王海龍為組織者、領導者,以王蕾、王群為骨幹成員,以宋衛波、胡文橋、朱丙峰、王志明為積極參加者相對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租賃位於平邑縣城的“品茗閣”茶樓,以該茶樓為活動場所,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2014年下半年起,在王海龍領導下,該組織進一步向礦產資源領域延伸,通過非法採礦等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將部分收益用於維繫該組織生存及違法犯罪活動。

2015年初,王群利用其組織威力,先後插手夏某某與陳某彬、沈某之間的經濟糾紛,帶領多人多次對業主夏某某實施訛詐,且逞強耍橫毆打夏文強的朋友鮑某某。同年11月,王海龍、王群指使手下毆打、恐嚇為維護群眾利益找其理論的村支部書記張某某,在當地群眾中造成了惡劣影響。在東公利村越界採礦,肆意放炮,震壞百餘戶村民房屋;在仲村一帶盜挖粘土,任意佔用村民土地,打擊排擠對手實施壟斷;懾於該組織的淫威,當地幹部群眾無人敢反對,在平邑縣溫水鎮東公利村周邊、仲村鎮岐山一帶形成了重大影響和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損害了政府公信力。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形成了稱霸一方的黑惡勢力。

王海龍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14年至2017年4月,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20餘起,其中尋釁滋事、故意傷害6起,開設賭場1起,非法拘禁6起,非法採礦4起,其他違法行為4起,致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二級、多人輕微傷。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海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王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宋衛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被告人王蕾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窩藏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朱丙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五萬元。

被告人王志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被告人胡文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被告人李常瑞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八五萬元。

被告人陳新全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五萬元。

被告人劉成諾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2、被告人季先法、王慶存、尹海濤等16人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16人,分別是季先法,尚長坤,季振偉,胡宗華,胡德尚,張波,李先明,崔洋,張彬,季強,尹海濤,王慶存,王世界, 公為雙,張詠景,孫濤。

沂南縣瑞達汽車修理廠與沂南縣宏順停車場均經營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事故車輛修理等業務,因施救範圍主要為京滬高速、日東高速沂南路段,兩公司遂產生業務競爭關係並逐漸形成矛盾。為爭搶業務,2017年以來,作為沂南縣瑞達汽車修理廠法定代表人的王慶存,指使季先法組織組織、糾集張波、季強、季振偉、崔洋、張彬等二十餘人,同時沂南縣宏順停車場的尹海濤、郭忠珍等也組織胡德尚、尚長坤、胡宗華、李先明等十餘人,雙方均攜帶關公刀、砍刀、鎬把等工具,駕駛車輛在上述高速公路路段,有組織的通過追逐競駛、衝撞打砸車輛、滋事互毆等方式霸佔市場、爭奪施救業務,逐漸在沂南縣、蒙陰縣的高速公路施救領域內形成“惡勢力”,在相互爭霸打砸過程中,造成雙方多名人員受傷、車輛被損、高速公路擁堵混亂等嚴重後果,產生惡劣社會影響。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王慶存作為企業負責人,為霸佔市場、爭奪業務,指使季先法等組織、糾集本案多名被告人持關公刀、砍刀、鎬把等工具在高速公路上與沂南縣宏順停車場的尹海濤、王世界等十餘人聚眾鬥毆,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尹海濤組織、糾集胡德尚、尚長坤、胡宗華、季振偉等人逞強耍橫、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均構成尋釁滋事罪。據此,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判處尹海濤有期徒刑七年;以聚眾鬥毆罪,判處王慶存有期徒刑六年;以聚眾鬥毆罪、偽證罪判處季先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其他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

3、被告人韓壽永等4人尋釁滋事放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4名,分別是韓壽永,鄭洪亮,黃雨超,張偉強。

韓壽永之父韓某夫與本村村民韓某珍有宅基地糾紛。2014年3月20日21時許,韓壽永駕車載鄭洪亮到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梅家埠街道盛安居委韓某珍家附近,指使鄭洪亮對韓某珍進行毆打,致使韓某珍多發軟組織創傷,左尺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

韓壽永擔任居委支部委員期間,在工作中與居委黨支部書記韓某超產生矛盾。2017年2月20日22時許,黃雨超、鄭洪亮在韓壽永指使下,跟蹤至河東區東來尚城門口,持棒球棍將韓某超打倒在地後,向其身上潑灑香蕉水並點燃焚燒,致使韓某超右腓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因韓壽永對韓某超受傷程度不滿,同年4月24日,鄭洪亮在韓壽永指使下再次僱傭他人向韓某超身上潑灑醋精與雪碧的混合物,致使韓某超面部多處灼傷,構成輕微傷。

2015年6月盛安居委黨支部換屆選舉,韓壽永因韓某友未給自己投票而懷恨在心,遂指使黃雨超毆打韓某友。2017年9月3日19時30分許,黃雨超、張偉強駕車尾隨至臨沂經濟開發區中山路與華夏路交匯處北,對韓某友進行毆打,致使韓某友雙側腓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

2017年6月,韓壽永為給村支部書記韓某超製造麻煩,指使黃雨超、鄭洪亮趁夜到臨沂經濟開發區梅家埠街道盛安居委麥地,使用汽油、香蕉水、酒精塊等物品在麥田裡三次放火,致使2畝多即將成熟的小麥和周邊鋼結構大棚被焚燒,造成經濟損失價值人民幣6000餘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韓壽永多次指使鄭洪亮、黃雨超、張偉強隨意毆打他人,致三人輕傷、一人輕微傷;韓壽永還指使被告人鄭洪亮、黃雨超故意放火;韓壽永、鄭洪亮、黃雨超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放火罪,張偉強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據此,以尋釁滋事罪、放火罪判處韓壽永有期徒刑八年,以尋釁滋事罪、放火罪判處鄭洪亮、黃雨超有期徒刑五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張偉強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4 、被告人謝彩虹等7人搶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7名,分別是謝彩虹,葉超,福傑,趙曉科,黃奕武,張行, 樊金燕。

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謝彩虹、葉超、張福傑、趙曉科、黃奕武、張行、樊金燕夥同他人在以唐健森(另案處理)等人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領導下,通過中華英才網、智聯招聘等網站發佈虛假建築類招聘信息,將多名被害人騙至臨沂市羅莊區盛莊街道辦事處前盛莊村出租屋內,通過威脅、恐嚇、體罰、毆打等手段,以強迫被害人購買“雪蛤王”產品的名義劫取被害人錢款,先後劫取任某某、董某某、張某某等18名被害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74 757.07元。另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謝彩虹在唐健森等人團伙犯罪過程中,將梁某某騙至河南省商丘市劫取其人民幣23 000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謝彩虹、葉超、張福傑、趙曉科、黃奕武、張行、樊金燕在犯罪集團領導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據此,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謝彩虹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處葉超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處張福傑、趙曉科、張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處黃奕武、樊金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5 、被告人李敏等6人搶劫、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6名,分別是李敏,嶽浩傑,高朋,王磊,張書一,彭錫洋。

李敏因與吳某珍存在債務糾紛,吳某珍申請法院將李敏的車輛、存款查封、凍結。2018年2月3日至2月8日,李敏多次組織嶽浩傑、高朋、王磊、彭錫洋到吳某珍的父親吳某義家,採取砸門、燃放鞭炮等方式騷擾滋事,將吳某義家部分物品和轎車玻璃毀壞,損失價值2710元。

2018年2月9日,李敏糾集嶽浩傑、王磊、張書一駕車至臨沭縣青雲鎮白旄衛生院,王磊、張書一將吳某珍控制後拉到李敏駕駛的車上,李敏指使王磊、張書一將吳隨身攜帶的錢包、銀行卡、手機搜出。行至臨沭縣烈士陵園大門西側時,嶽浩傑和高朋趕到,嶽浩傑持洋鎬柄與王磊一起對吳實施毆打。後將吳帶至臨沭縣凌山頭水庫、江蘇省東海縣等地。在去東海縣途中向吳逼問其銀行卡密碼,在ATM自動取款機多次取款32400元。上列被告人取款後駕車返回,計劃到賓館用POS機繼續刷銀行卡,期間吳某珍趁機逃離。後李敏在家中用POS機轉給自己銀行賬戶48000元。2月11日,李敏用吳某珍的身份證修改吳的信用卡密碼,於當晚轉賬49780元。2月11日19時16分,李敏通過登陸吳的微信賬號、支付寶賬號轉賬和消費4000餘元。以上犯罪數額總計134577元。經鑑定,吳某珍體表損傷和麵部損傷、眼挫傷,構成輕微傷。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李敏以暴力方法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其他被告人分別構成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據此,以搶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李敏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嶽浩傑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王磊、高朋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張書一有期徒刑二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彭錫洋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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