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得兼職、開店、辦企業、入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在職公職人員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1、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務員的行為規範,不僅受《公務員法》強制要求,還要受《公職人員行為規範管理條例》約束,同時還要受單位規章制度管理。這些法律、法規、管理辦法、規章制度,都明文要求:公務員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兼職重複領取兩份以上的薪酬,不得開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與人合夥辦企業,不得入股開公司。這些行為,是嚴格禁止公務員觸碰的底線、紅線,一經違反,輕者被警告、退賠不當得利,重者被開除公職。

公務員不得兼職、開店、辦企業、入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具體規定:公務員不得在下屬企業或者其他經營活動主體中兼職領薪酬。和事業單位人員不同,公務員不得在下屬企業或者其他生產經營主體兼職,如果因為管理需要,確需在下屬企業任職或者兼職的,必須通過規定的程序嚴格審核,同時,不得在下屬企業領取薪酬,也不得領取任何其他報酬。公務員的收入必須如實向紀律監察部門申報,不得隱瞞。

公務員不得開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以個人名義註冊個體工商戶,不得以親戚名義或者其他虛假身份從事個體經營,不得實際參與個體門店經營,不得入股、入夥開店、開小作坊等。

公務員不得兼職、開店、辦企業、入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公務員不得與他人合夥辦企業,不得入股辦公司。不得以資金、專利、技術等任何名義,與他人合夥,或者入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更不得打著合夥經營的名義,拿乾股,分紅,獲取不當收益。

3、違規處理: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公務員,如果查實,不僅要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還要沒收不當得利。如果違法事實嚴重的,會被直接開除公職,並追究相關違法責任。

公務員不得兼職、開店、辦企業、入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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