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錯關7147天 「毒糖殺人」案李錦蓮獲293萬國家賠償


今日下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20年前“毒糖殺人案”當事人李錦蓮做出293萬元國家賠償的決定。

1998年10月,江西遂川縣兩男童在食用撿來的“桂花奶糖”後中毒身亡。經警方鑑定,糖紙上有“毒鼠強”,48歲的李錦蓮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帶走。次年,吉安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錦蓮死刑緩期執行。

經申訴及最高法指令再審後,2018年6月1日,江西高院再審宣判,改判李錦蓮無罪。此時,李錦蓮已服刑19年。

今年7月,李錦蓮向江西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提出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健康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1402694.6元的國家賠償,並要求法院就當年錯判造成的影響向自己賠禮道歉。

在得知賠償結果後,李錦蓮接受重案組37號採訪時表示,精神損害賠償被壓得太低,將進行復議。


申請4000餘萬國家賠償獲賠293萬

1998年10月9日下午約6時,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源村,發生兩個男童中毒死亡事件。時年11歲的小林與10歲的弟弟小紅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撿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後不久中毒死亡。

警方從現場發現三張“桂花奶糖”包裝紙。經鑑定,糖紙上被檢出“毒鼠強”成分,小林、小紅是“毒鼠強”中毒死亡。10月10日,該村48歲的村民李錦蓮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帶走。同年12月22日,李錦蓮被批准逮捕。

被錯關7147天 “毒糖殺人”案李錦蓮獲293萬國家賠償

▲圖為案發現場。 受訪者供圖

1999年,吉安地區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錦蓮死刑緩期執行。二審維持原判,李錦蓮此間一直申訴。2011年2月2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起再審,並於2011年11月10日作出再審裁定,決定維持原生效裁判。

李錦蓮不服,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371號再審決定書,指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宣判,判決賠償請求人無罪,並予以釋放。

今年7月,李錦蓮在兩名律師的陪同下,向江西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提出共計41402694.6元國家賠償,其中包括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0902694.6元;公民生命健康權賠償金1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以及歷年申訴的實際支出50萬元。

被錯關7147天 “毒糖殺人”案李錦蓮獲293萬國家賠償

▲今年7月,提交完申請賠償材料後,李錦蓮和律師在江西高院門口合影。受訪者供圖

今日下午,江西高院作出賠償決定,李錦蓮獲得293萬餘元國家賠償。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036.78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江西高院:三次協商賠償數額未達成一致

今日,在對“毒糖殺人案”當事人做出國家賠償決定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官方微信,由承辦該案的法官王芬就相關問題作出瞭解答。


被錯關7147天 “毒糖殺人”案李錦蓮獲293萬國家賠償


▲今日下午,江西省高院就李錦蓮案國家賠償相關問題進行解答。微信公眾號截圖。

王芬表示,2018年8月6日,江西高院就該賠償申請,聽取了李錦蓮的意見,李錦蓮女兒李春蘭、委託代理人易延友、劉長參與聽取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江西高院先後三次與李錦蓮進行了充分協商,但未能達成協議。

王芬解釋道,李錦蓮自199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6月1日被無罪釋放,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數為7109天。此外,公安機關在遂川縣橫嶺鄉人民政府、遂川縣公安局盆珠派出所及刑事警察大隊對李錦蓮執行監視居住38天,該期間亦應視為限制了李錦蓮的人身自由。因此,李錦蓮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數總計7147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應為284.74元。據此,法院應依法支付李錦蓮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2035036.78元(7147天×284.74元∕天=2035036.78元)。李錦蓮提出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902694.6元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法院認為,李錦蓮因相關刑事案件名譽受到損害,日常生活、家庭關係、社會評價受到嚴重負面影響,屬於遭受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其有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依法並綜合考慮李錦蓮受到的影響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決定支付李錦蓮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0元。李錦蓮提出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的金額,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此外,關於李錦蓮提出的損害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再審改判無罪的賠償範圍;申訴費用的賠償請求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法院均不予支持。


律師:對其他冤案無法起到指引作用

李錦蓮的代理律師劉長表示,李錦蓮獲得的國家賠償是293萬餘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203多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是9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精神賠償不到人身自由賠償金的45%。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還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但這只是總體原則,司法實踐中,很多冤案平反當事人,都獲得了更高比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他指出,比如念斌案的精神撫慰金達到了人身自由賠償金的80%左右,樂平案也達到了65%左右的比例。

“我們認為,李錦蓮在這個案件中受到的精神損害更嚴重。”劉長說,這個案件不僅前後經歷了20年,還在2011年再審後再次對李錦蓮進行有罪判決,造成了二次傷害。

劉長認為,國家賠償金除了有撫慰作用外,還應起到對其他錯案的指引作用。李錦蓮案整體賠償金偏低,“過低的賠償金額無法實現這個目的。”

對話

“一直在等賠償金修老家的房子”

李錦蓮的女兒表示,在恢復自由的100多天裡,父親經常抱著母親的照片,坐在屋裡一個人哭,覺得自己像一個孤寡老人。今日(18日)下午,在得知國家賠償決定後,李錦蓮告訴重案組37號記者,他對這個賠償金額表示並不滿意,尤其是精神損害撫慰金,他覺得金額太低,將對上述賠償決定進行復議。

重案組37號:對這個賠償數額滿意嗎?

李錦蓮:不滿意,尤其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1998年案發後,到2011年有過一次再審,但再審維持原判,那一次判決對我來說是二次傷害,甚至比第一次受到的傷害還大,如果那時候就能夠改判我無罪,我就能見到我母親最後一面,但他們那時不肯改,我母親在2012年去世,沒有等到我見上最後一面。

重案組37號:其他方面的金額可以接受嗎?

李錦蓮:沒有涉及到我女兒這20年為我打官司奔波的費用,這點我認為也應該算在國家賠償裡面。

重案組37號:會對賠償決定進行復議嗎?

李錦蓮:肯定會。

重案組37號:恢復自由100多天,生活習慣嗎?

李錦蓮:生活慢慢好些了,但我現在心裡很難過:房子沒有得住,東住幾天西住幾天(之前住在女兒同學家裡,目前借住在妹妹家)。老家的房子已經沒法住了,要修的話怎麼也得好幾萬,我又沒有錢,只好等賠償金。

重案組37號:拿到賠償金,還會回老家住嗎?

李錦蓮:不想回去了。雖然法院給了我清白,恢復了我名譽,但現在村裡人還會以有色眼光看我,而且還有在我案子裡做過假證的,現在也在村子裡沒辦法再住下去。

“我覺得自己像一個孤寡老人”

重案組37號:當地的政府有人去看望過你嗎?

李錦蓮:8月17號,吉安市副市長、中院副院長和于田鎮副鎮長到鎮上看過我,問我情況怎麼樣,有什麼問題要解決?我也提了,希望給我個能住的地方,老家的地被別人佔了,我說希望恢復原狀,他們說會把我們的要求帶回去。

重案組37號:現在身體怎麼樣?

李錦蓮:睡不好覺,其他的問題還沒有查,因為檢查怎麼也要幾千塊,沒錢檢查。

被錯關7147天 “毒糖殺人”案李錦蓮獲293萬國家賠償

▲19年來第一次與兩個弟弟相見,李錦蓮不斷擦拭眼淚。新京報記者王巍攝

重案組37號:聽你女兒說,你總是抱著老婆的照片哭?

李錦蓮:我還是覺得對不住她,她的死到現在也沒有個說法,不明不白的。

重案組37號:現在住在妹妹家,人多一些,心情會好一些吧?

李錦蓮:還是難過,我覺得現在就是一個孤寡老人。

重案組37號:現在國家賠償下來了,之後有什麼打算?

李錦蓮:先把房子槁好,有個安居樂業的地方,其他再說吧。

“李錦蓮案”全記錄


1998年10月10日,李錦蓮被批准逮捕。

1999年5月20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李錦蓮公訴。

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錦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不開庭審理,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李錦蓮上訴,維持原判。

2002年9月6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通知書駁回李錦蓮申訴。

2003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李錦蓮申訴一案轉交江西省檢察院辦理,該院前後複查一年多,決定不予抗訴。

2011年2月24日,江西省高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2011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維持此前對李錦蓮的死緩判決。

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錦蓮案二次再審。

2018年2月12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李錦蓮送達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審決定書。

2018年5月18日,李錦蓮“毒糖殺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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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李錦蓮“毒糖殺人”案二次再審宣判,判決李錦蓮無罪。

2018年7月18日,李錦蓮遞交申請書,申請4140餘萬元國家賠償。

新京報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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