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勞資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得不到履行怎麼辦?

案情簡介:勞動者Y某從2016年7月起進入上海TH餐飲公司(以下簡稱TH公司)工作。TH公司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也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工資通過TH公司高管的親戚(非公司員工且不是股東)用支付寶或者微信的方式轉賬支付。由於工作壓力很大,且公司經常剋扣員工工資,2018年5月Y某以照顧家人為由辭職。離職後,TH公司拒絕支付Y某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因此雙方發生勞動爭議。Y某通過朋友介紹,找到了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人民調解組織。通過人民調解員的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為單位向Y某支付拖欠的一個月的工資5000元,同時再支付10500元的經濟補償金。但該協議未經司法確認。達成調解協議後,單位如期支付了員工Y某的最後一個月工資,但是,經濟補償金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付,Y某隻得尋求法律幫助,找到了北京長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律所指派陳文晉律師辦理此案。陳律師分析了案情,由於用人單位惡意拒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也並非鉅額,如果經過勞動仲裁,假如單位不服仲裁結果或仲裁委因證據不足夠等原因不支持Y某,還要通過法院一審二審,再申請強制執行等程序,過程比較漫長,而且Y某是外省人,本來就不打算在上海繼續工作下去,已經準備回家鄉工作,所以,在徵得Y某同意之後,陳律師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持《調解協議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上海某區法院依法受理申請,法院在受理該案之後,法官非常認真負責啟動了支付令程序,聯繫該餐飲公司實際負責人W某(該名負責人曾經是TH公司的股東,現在已經退出股東行列,但繼續承包餐飲公司業務),法官為了解案情,通知其到法院談話,並做了筆錄。陳律師在徵得當事人同意之後,也和TH公司實際控制人W某取得聯繫,陳述這件勞動糾紛的利害關係,如果提起勞動仲裁,以及法院訴訟,將會對TH公司產生的負面影響和不利後果,同時在Y某同意的情況下也作出了適當的讓步。可以說公司實際控制人W某受到了空前的壓力,最後TH公司表示願意接受新的方案,,雙方達成了新的和解協議,2018年6月20日,在法院調解室裡面,通過支付寶轉賬的形式,公司實際控制人W某向勞動者Y某支付了經濟補償。Y某也向法院提出申請撤回支付令的申請書。

辦案小結和建議:如果本案處理時通過勞動仲裁,再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有可能會拖很長時間,特別是像這樣比較固執且有訴訟經驗的用人單位領導,一方面他們不瞭解或不理解勞動法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和用意,很不情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特別是有一定訴訟經驗的用人單位,他們會用拖延的辦法來處理勞動糾紛。通過此案例,陳律師提示各位讀者,發生勞動糾紛後,特別是勞動者維權,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多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負責人,平時也要注意學習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知道哪些是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經營,這樣就可以減少勞動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本文僅供討論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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