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土地糾紛問題應該如何解決?

狂嗨之後的寂寞


宅基地土地糾紛問題應該如何解決?

通過介紹得知,20年前題主大伯花1000元買了一塊地,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沒有蓋房子。後來你父親在大伯那裡打工沒有發工資,大伯就直接口頭承諾把這塊宅基地作為工錢抵給你父親蓋房子了,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現在土地值錢了,當初這塊地巳經能值幾百萬了,為此你大伯突然提出要無償收回這塊已經被你父親蓋了房子的土地。

面對這種情況,你問能打官司嗎?父親有勝算嗎?為了給你一個滿意的答案,我特意諮詢了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律師,律師讓我告訴你,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按照上述規定,題主父親與大伯家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並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根據上述規定,題主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請求行政解決。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從上述規定可以瞭解到,題主父親與大伯家之間就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只有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時,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才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


葉公來幫忙


您好!很高興為你解答,歡迎關注北京京尚拆遷律師。

一、先了解下什麼是土地糾紛,土地糾紛簡單說就是土地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歸屬不明。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結合本案案情分析:

1、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及《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規定,既然土地使用證上寫的是你大伯的名字,那麼這塊土地的權利人是你大伯。

2、你爸給你大伯打工,你大伯沒給你爸發工資,於是你大伯只是口頭承若把這地送給你爸,但是你爸現在除了人證也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這塊地就是你大伯送給你爸的。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你爸當時沒有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這塊土地的物權人仍然是你大伯。

3、從證據的優先順利及效力來分析

(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中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作出瞭如下規定:(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2)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就是以直接方式與案件主要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即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的案件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繫,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因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也稱“旁證”。

綜上所述,你大伯的土地證書的證據效力要大於你爸這邊的證人證言。

二、發生土地糾紛時,如何處理糾紛?目前常用的解決方法有:協商解決、行政解決以及司法解決、人民調解等。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

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人民調解來解決。人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是現行調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項獨特製度。

結合本案分析:

從雙方目前已有的證據來說,本案不屬於土地糾紛案件,因為這塊土地的權利人就是你大伯,土地證書登記的也是你大伯的名字。至於你爸在這塊地上建了房子,從你爸這邊已有證據來說,不能證明這塊地就是你爸的。現在發生糾紛,建議還是先協商。

三、宅基地上的房子

雖然現在你爸這邊沒有證據證明你大伯把這塊地送給你爸,但是至少可以說明一點,就是你爸當時在這塊地上建房子你大伯肯定知道,屬於合法建造的房子。

依據《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故,這個房屋的物權人是你爸。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答你的疑惑,祝你生活愉快!


京尚拆遷律師


不評價其他貼字,只從本人掌握政策、法律解讀:

1.什麼是土地爭議;土地爭議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不明,個人與個人、單位與個人、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政府解決;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由縣政府解決。

2、你所屬案件性質;從你的描述可知,本案涉及土地你伯父已經辦理了土地證書,從目前法律規定來看,不動產以公示登記為準,在該證未被撤銷前,你伯父是土地權屬人,土地證效力具有排他性。因此,該案不屬於土地法規定的土地爭議案件範疇。

3.如何處理;首先,你本人提起行政訴訟。到法院起訴縣政府,法院會從辦證程序、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審查登記行為的合法性。你本人也要從這幾方面提供相關材料和質辯,即土地登記行為需要的權屬來源資料證明是否存在瑕疵、四鄰簽字、你事實取得土地並建房情況有沒有完備等。案件勝訴率個人認為很大。提醒,不要認為是政府就不能告,而且該案訴訟費用僅僅50元。

再次,是你佔用該地建房並使用至今二十年,對方要排除妨礙,拆除房屋,由對方去起訴,你也可以不用管他。從法律上講,他個人無權對你房子怎麼樣。你如果不打第一個官司,也可以這樣耗著。如果他起訴你民事排除妨礙,歸還土地,你可以按第一個意見辦直接行政訴訟。

最後,協商解決。退一步講,所有案件他都贏了,但法院絕對不會不讓他給予補償的,雖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從相關判例看,法院會判他應該按照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當然扣除土地給你相關補償。也可以按照你的投資成本以及溢出升值合計給你一定補償。你今後可以按照這個角度在今後的協調中或者訴訟中把握。

不知道能不能幫到你。



醉美梨鄉


宅基地土地糾紛問題應該如何解決?



根據土地法規,宅基地證是你大伯的名字,那宅基地的權屬是應該屬於你大伯的。主要是你父親認為是親兄弟,口頭上答應就好了,想不到一念之差留下了隱患。按道理“親兄弟,明算帳”,如果當初立下字據,給以適當的經濟補償,就沒有今天這個產權糾紛了。



老孃舅認為,同是一家人,錢是好說的,不要為了這個事大鬧公堂,傷了親情。應該兩家人坐下來,請村幹部前來協商調解。作為你家不要認為房子是你建造的就屬於你的,要知道沒地是建不起房子的,應當按照現在宅基地的市面價給你大伯補償。也許這樣矛盾糾紛就會化小。



如果,按我的說法能夠處理這起糾紛,你們兩家都要記住,先小人後君子,一切要立下宅基地上流轉協議,付款收據,村幹部作證簽字蓋章,而後去土管局更改土地證戶名,到公證處公證,以保證萬無一失。在農村有一句俗話叫:“做到老,學到老”,有些事一定要想好再做,否則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最好兄弟兩家能握手言和。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起到幫助,處理好了別忘了關注老孃舅,點贊評論,謝謝了。


月季正紅


這個問題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社會問題。宅基地一般是在農村會有的。這個問題一般也是發生在農村比較多。眾所周知我們國家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在我們國家有很高的地位,而對於農業最有影響力的那就是農民了。而農民一般都是生活在農村。所以國家對於農村的重視非常高。我們國家的土地面積非常大。城市當然也是非常多,不同的城市土地面積也是不同的。有的城市土地面積比較大,有的城市土地面積比較小。而農村的土地面積也是非常大的。應該我們國家的農村人口其實也很大。在農村大多數的農民都是以種植農作物為主要職業。種植農作物就需要很大的土地面積。所以農村的土地面積比較大。還有農村的住房一般都是平房,家裡還有一些菜園子。也需要一定的面積。農村的住房我們也叫做宅基地。宅基地是政府給農民的。農民也需要付錢才能有。屬於自己的宅基地,農民可以建築任何東西。但是宅基地的規更接地其實是國家的。有的宅基地國家需要在土地上建築東西。就需要拆遷宅基地。有些人家會不同意。這就使得政府需要解決糾紛和農民們好好討論。給他們一個滿意的答覆。最好的就是給他們充足的資金。


農醫生


宅基地是當年你大伯充當你爸工資的,理應屬於你爸,但是現在是法制社會,什麼都講究憑證,這個憑證就是宅基地證。錯就錯在你父親當年沒把宅基地證上的名字改了,現在,白紙黑字宅基地證上是你大伯的名字,具備法律效應,受法律保護,即使你有證人,可證人比不過憑證,仍然沒辦法獲得權益。但是,土地不是你的土地上面的房子是你的,是你的私人財產,私人財產不可侵犯,你大伯想要拆你的房子,那可就是犯法了,必須經過你的同意才能拆,這就需要你們兩家協商,現在買商品房其實也是這個道理,你買了一套房,土地是開發商買國家的,只有七十年的使用產權,開發商在上面蓋房子,然後賣給你,這時,土地是開發商的,房子就實打實你的私人財產,即使七十年後土地國家收回,可房子還是你的,國家如果想用這塊土地做其他事拆遷你的房子,就必須和你協商做出補償。講法制國家就是這樣,這是寫到憲法裡的,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所以說,不必那麼悲傷,上帝為你關上了一扇門,就會給你打開一扇窗,加油!


清澈的天空


不知道你是什麼性質的土地,不管怎麼說,土地證寫的你大伯的名字,根據法律中登記主意的原則,誰登記在土地證書上,這片土地就屬於誰。所以該片土地屬於你大伯是沒有爭議的,但是你家在這片屬於你大伯的土地上蓋房,房屋的產權是你家的,如果你大伯讓你們騰退,你可以向法院要求響應的賠償,否則談不上什麼騰退,另外所謂你大伯的兒子如何如何,都什麼年代了,拳頭硬根本就解決不了問題,很簡單。你大伯要求你騰退,你要求他賠償房屋價值。


紅樓夜雨


你這案子已經不是糾紛了,活脫脫的民事官司,依你所訴情況對你不利,因為你大伯有土地證,那就是依據,是受法律保護的,而你什麼都木有,人證只是一個方面,因為你大伯也可以找人證,如果有你爺爺的遺書或分家協議也好呀。你大伯辦證時候你們幹什麼不早向政府提出宅基地有糾紛?現在情況對你很不妙,關鍵就是土地證,如果你能讓撤銷土地證還有挽回的餘地,可是談何容易。對你表示歉意真的幫不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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