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協議及訴訟離婚,律師闡述幾個離婚糾紛訴訟中的焦點問題

離婚有協議離婚及訴訟離婚,其背後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不盡相同,筆者簡單闡述幾個離婚糾紛訴訟中的焦點問題。

首先說說離婚協議書,其性質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有關規定,離婚協議書是要式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雙方簽字蓋章後成立,到民政局登記離婚或法院協議離婚後生效,如協議離婚的條件未成就,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及法理精神,法院對其中的財產分割協議及非財產分割協議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分割。即使該協議書經過公證,也不能改變法律性質,而只能證明雙方簽訂時的合意是真實的,除非,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了協議離婚未成也按照原約定履行。同時需要注意簽訂協議時雙方的民事行為能力。

離婚協議書注意點:給付金錢的違約責任;子女撫養費給付問題(大學後的生活教育支出是否可以主張);一方戶口遷移問題的約定。

離婚有協議及訴訟離婚,律師闡述幾個離婚糾紛訴訟中的焦點問題

一、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條件成就:

1.根據《婚姻法》解釋二如不存在欺詐、脅迫,應駁回訴訟請求

2.非財產分割協議部分可以參照解釋三14條的規定

3.不宜以顯失公平為由支持一方請求撤銷登記離婚時財產分割

4.協議書中受贈的子女只是民事權利所指向的對象,沒有依據離婚協議書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5.該協議書不適用《合同法》186條的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只要協議生效,即使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一方也不能據此要求撤銷

6.協議書對於撫養費問題,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候請求超出協議書的合理要求

7.如協議書中一方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不能再行主張

8.對於財產分割應當明確,不能為了方便而簡述為:雙方財產已分割完畢,無任何爭議,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9.離婚協議書中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不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清償後的一方可以依據離婚協議書的約定追償。

條件未成就:

1.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分割

2.即使財產完成了過戶手續,因協議書未生效,使法律行為變動缺乏原因性,故可要求恢復至變更之前的狀態

3.雙方婚姻關係尚未解除,需通過訴訟接觸婚姻關係,不可以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離婚有協議及訴訟離婚,律師闡述幾個離婚糾紛訴訟中的焦點問題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1.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方可

2.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一般泛指三個月以上(一般與同性同居不支持損害賠償、只是通姦未達到同居不支持、生育一子或抓姦在床一般也不支持)

3.請求權主體是無過錯方

4.以離婚為條件(若為被告,則可在判決離婚後一年內訴訟)

5.需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尚未登記結婚,不存在損害賠償請求權)

6.為得到配偶偷情證據而委託他人調查配偶生活信息和私人活動為目的處於無效合同

7.夫妻雙方簽訂的生育契約,因違背公序良俗且將人身權作為合同內容,該協議無效。屬於法外空間,不是民法調整的範圍

離婚有協議及訴訟離婚,律師闡述幾個離婚糾紛訴訟中的焦點問題

三、忠實協議效力

忠誠協議效力成立理由:

1.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相互忠實,夫妻忠誠協議實際上對婚姻法婚姻法的忠實效力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精神

2.意思自治原則是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只要不屬於設定或者約束人身關係的行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3.通過裁判文書搜索判例,金華中院支持上述觀點:雙方協商約定,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系雙方對忠實義務的量化,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規定,應結合民事侵權精神損失有關規定及當事人約定和當地經濟損失,予以酌情考慮。

不成立理由:

1.我國《婚姻法》第4條的規定知識一個宣言性的條款,且《婚姻法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應當屬於雙方情感約束的範疇,是一個漠視排除司法管轄的範疇

3.侵權損害的原則是填補損害原則,不應通過契約方式預先設定,否則有違立法精神

4.《婚姻法》規定的損害賠償只限於四種法定情形,並不包括婚外情,故不能作擴大解釋

5.該協議涉及到人身權利、人身自由和人身關係,而人身權是法定不能通過約定創設。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解釋適用問答選登:對夫妻雙方簽有忠實協議,現一方僅以對方違法忠實協議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有協議及訴訟離婚,律師闡述幾個離婚糾紛訴訟中的焦點問題

四、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問題

核心點:1.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舉債合意、債務利益)

2.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問題最高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堅持內外有別,債務人配偶對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外部:債權人舉證該債務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那麼出於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該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務人的配偶舉證存在兩種法定情形。

內部:舉債一方需在離婚訴訟中舉證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不能舉證,則該債務應為舉債一方個人債務。在離婚訴訟財產分割中予以扣除,債務人配偶如已償還,則可追償

離婚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有關夫妻共同債務分割問題,不妨礙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配偶償還,配偶享有追償權

離婚有協議及訴訟離婚,律師闡述幾個離婚糾紛訴訟中的焦點問題

五、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問題1.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除孳息和自然增長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孳息:租金是否為孳息?是否為民法意義上的法定孳息?(否)

一方個人財產用於借貸而婚後所得利息是否屬於孳息?(是)

自然增長:區別於主動增長。主要判別依據是看所有人是否投入了一定的勞動、精力、時間、成本等。

婚前股票增值問題如何處理?證券資金賬戶和工人工資賬戶混同如何處理?股票期權是何種權利?

2.個人財產在婚後發生形態變化不導致所有權發生變化。如將個人所有房屋變賣所有價款再行購買汽車(但要注意如是投資行為另外)

3.夫妻一方取得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保險中指定受益人保險利益或者個人競賽所得的金牌、獎金應具有人身性,不能和他人分享,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且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並不一定代表實際比例

5.父母主持的分家析產行為中,一般對與房屋認定為共同所有,其他財產個人

6.《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與《婚姻法》第9條關於夫妻之間房產贈與問題的衝突問題?實則無論比例如何均為有效約定,關鍵在於是否享有《合同法》186條的任意撤銷權。如已辦理過戶,又是否一定不能撤銷呢?不要忘記了法定撤銷權。

7.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

a.無償贈與他人,行為無效,可追償。因法律行為所發生的物權變動必須滿足三個要件:生效的法律行為、有處分權、完成登記或者交付。無償贈與未經配偶許可,為無權處分,不符合物權變動的條件,故不可以依贈與合同取得物權(那麼,受贈人可以訴訟贈與人違約嗎?)。同時,不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既然財產夫妻雙方一人一半,那麼配偶是否只能主張一半的所有權,另一半贈與有效呢?)

b.有償贈與他人,且第三人善意、支付合理對價,完成交付或過戶,則將取得所有權,配偶無權追回,只能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