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投資設立子公司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投資概述

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中山公用”)於2018年9月25日召開了2018年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子公司的議案》,同意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用工程”)簽署《出資協議書》,共同出資2,000萬元設立中山公用水環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暫定名,最終以工商登記為準),以開展汙水管網和泵站運營服務業務。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以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於投資設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70)。

二、投資進展情況

2018年9月26日,公司與公用工程共同簽訂了《出資協議書》,出資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四條 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項目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貳仟萬元整(小寫:2,000萬元)。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

1、中山公用出資為:人民幣壹仟捌佰萬元(小寫:1,800萬元,出資比例:90%,以貨幣資金出資,在項目公司登記設立完成後2年內全部繳足。

2、公用工程出資為:人民幣貳佰萬元(小寫:200萬元),出資比例:10%,以貨幣資金出資,在項目公司登記設立完成後2年內全部繳足。

3、各股東須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第五條 股權比例

根據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在項目公司享有股權比例。即中山公用佔股比份額為百分之九十(90%),公用工程的佔股比份額為百分之十(10%)。

第六條 項目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項目公司的股東會

1、項目公司的股東會由雙方組成,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會是項目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的職權範圍根據項目公司的章程確定。

3、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本項目運營期內除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項目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項目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項目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外,其他的決議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出決定,應採用書面形式,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書面決定上簽名,後置備於項目公司。

(二)項目公司的執行董事

1、項目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對項目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項目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3、執行董事依法行使的職權範圍根據項目公司的章程確定。

(三)監事

1、項目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2、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4、監事依法行使的職權範圍根據項目公司的章程確定。

(四)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項目公司設總經理1名,總經理為項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山公用提名,並經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總經理依法行使的職權範圍根據項目公司章程確定。

第八條 股權轉讓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時,須經另一股東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另一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東在接到轉讓股權的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另一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對外轉讓。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引起的任何爭議、爭辯或索賠,各股東首先應以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協議項目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除爭議部分外,本協議其餘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1、本協議一式陸份,經中山公用董事會審批通過後,並經雙方簽署及蓋章,且雙方組成的聯合體被確認定為中標方後生效。每位股東各執貳份,項目公司執壹份,壹份留作辦理項目公司設立使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未約定的事項,參照項目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三、其他事項

公司將根據該投資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本次投資設立子公司,未來經營受到市場環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出資協議書》。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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