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斷伸向電纜的「黑手」

只為私慾,3名男子竄入電纜公司盜竊電纜,盜得電纜共計364米,價值7萬餘元。之後低價賣給廢品收購點,以此獲利。案發後,3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價值十萬元電纜被盜

4月11日9時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待了一名報案人,他自稱是德令哈市青海興明電纜材料有限公司負責人,早晨到單位上班,發現工廠周圍鋪設好的電纜線被人偷了,總共丟失了364米,電纜線型號是YJVP20.6/1KV3*120+1*50。電纜線價格是每米286元,每米有4.49公斤的銅,被盜電纜是2017年4月工廠自己生產的,價格是104112元。鑑於丟失電纜數額巨大,德令哈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於4月12日決定立案偵查。

偵查人員在現場提取了輪胎印、腳印並調取監控,通過大量摸排走訪,當天就將犯罪嫌疑人鎖定。

犯罪嫌疑人鄭小龍,張慶元、張慶龍都是西寧市湟中縣人。3個人都是老鄉,平時在一起打工,關係十分密切。

利慾薰心切斷電纜

一次偶然的機會,鄭小龍路過青海興明電纜材料有限公司的堆放電纜的場院,發現電纜裡銅成分很高,有橡膠包裹,內有4股黃銅線,於是便起了“賊心”。他自知一個人做不成這件事,於是將偷盜電纜的想法告訴了張慶龍。張慶龍由於手頭缺錢,便一口答應了。

4月10日下午,鄭小龍和張慶龍到青海興明電纜材料有限公司踩點,發現公司院牆不高,想著晚上來偷。然後,鄭小龍到張慶龍家取了一把黑色電纜剪,兩個人就去吃飯。吃飯時鄭小龍給張慶龍說人手不夠,能不能把張慶元也叫上。於是張慶龍撥通了張慶元的電話,一番溝通之後,約好在德令哈廣場見面。

3人碰頭之後,開車到了青海興明電纜材料有限公司。張慶元、張慶龍翻牆進入院子,鄭小龍在外面等待,過了一會,張慶元、張慶龍就將剪好的電纜線扔出來,鄭小龍負責裝車。隨後,3人駕車到了德令哈市尕南莊的一個廢品收購站出售,過磅後確認電纜線1320公斤,廢品收購站老闆沒有按照重量算錢,雙方協商後以43200元成交。3人拿著贓款吃過飯後,將剩餘的分了。鄭小龍分了14520元,張慶龍分了14200元,張慶元分了14400元。

被捕後,犯罪嫌疑人鄭小龍,張慶元、張慶龍親屬積極全額退贓,並得到被害人諒解。公安機關委託德令哈市價格認證中心對電纜進行了價格認定,認定被盜電纜線價值77220元。

領刑三年悔不當初

9月11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鄭小龍,張慶元、張慶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7722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3人系共同犯罪,均主動實施犯罪,共同剪線、裝車,盜竊所得也平均分配,3人所起作用相當,不予區分主從犯。公訴機關指控3被告人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認定。鄭小龍、張慶龍關於協助抓獲同案犯的辯解。經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可以認定為協助抓捕的情形。但在本案中,公安機關是在訊問鄭小龍過程中發現張慶龍發佈的朋友圈內容、張慶元給張慶龍打電話時得知的地址,二被告人此時提供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屬於應當供述的內容,只是提供信息幫助,公安機關根據掌握的信息內容據此抓獲張慶龍、張慶元,並非二被告人按照安排將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當場指認同案犯,或者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同案犯的情況。不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的範疇,故此辯解不予認定。

最終,法院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判決鄭小龍、張慶元、張慶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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