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城區法院公開宣判二起黑惡勢力犯罪案件

近日,山西省陽泉市陽泉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梁健、任晨、張剛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及被告人王騰飛、田耀軍、劉帥尋釁滋事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此次公開宣判系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該院審理宣判的首批涉惡犯罪案件。宣判全程在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同步現場直播。

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健單獨或者夥同被告人任晨多次向他人販賣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計122.4克,被告人任晨夥同被告人梁健向他人販賣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計107.4克,被告人張剛多次向他人販賣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計173.1克,三被告人之行為均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梁健、任晨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梁健非法持有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三支,任晨非法持有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一支,二被告人之行為均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梁健、任晨在公共場所持兇器隨意攔截、毆打他人,被告人任晨夥同他人在公共場所持兇器追逐他人,情節惡劣,二被告人之行為均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剛多次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梁健、任晨、張剛在判決宣告前均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梁健、任晨在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中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健起主要作用,為主犯,依法應對全案負責;被告人任晨在共同犯罪中為從犯,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梁健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王騰飛、田耀軍、劉帥結夥在該市北大街蜂巢酒吧、古城坡等處無事生非,酒後滋事,隨意毆打他人,損毀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三被告人的行為屬於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騰飛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該被告人又繫累犯。

上述六被告人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容留他人吸毒之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次數多、危害大,屬惡勢力犯罪。

該院依法做出判決:被告人梁健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7萬元;被告人任晨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被告人張剛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7萬元、罰金12700元。

被告人王騰飛、田耀軍、劉帥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此次公開宣判有力地打擊了惡勢力犯罪的囂張氣焰,彰顯了法治權威及該院懲治惡勢力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堅定決心。(來源: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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