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李今年17歲,高中還未畢業便輟學到城市打工,由於身無分文,在流浪過程中認識了王明(化名)並得到王明的幫助,感激涕零下,小李把王明當成大哥,對其言聽計從。
一日,王明得知朋友張玲(化名)家中偶得一個古董花瓶,便讓小李去偷盜,小李在竊取過程中對熟睡的張玲心生歹意,遂將張玲強姦。
本案中,王明屬於典型的教唆犯,即故意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意圖的人。對於教唆犯而言,其成立犯罪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二是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案例中,王明應對小李實施的盜竊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不難理解,但其是否需要對小李的強姦行為承擔責任呢?
有人認為,如果不是王明教唆小李實施盜竊,就不會發生張玲被強姦的事實,所以王明也要為小李的強姦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理論分析認為,“根據罪責自負原則的要求,教唆人只能對自己所實施的教唆行為負責。對於被教唆人實施的超出教唆範圍以外的犯罪,屬於
被教唆人實施的過限行為,對此,只能由被教唆人自己負責,教唆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因此,王明不應對小李的強姦行為擔負刑事責任。
同時,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本案中,王明教唆小李犯罪時,小李尚未滿18歲,故在對王明進行量刑時,應當在刑罰幅度內對其選擇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文丨陳雨露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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