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起,《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起,《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施行

。《條例》是系統規範在我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第一部行政法規。

對個人求職者要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人力資源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服務期、從業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規定。

對用人單位規定: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用人單位發佈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需要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2018年10月1日起,《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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