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建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

「要闻」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福建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並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要闻」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福建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全文公佈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各級黨委(黨組)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根據《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黨政領導幹部)。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安全發展、依法治理,綜合運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勵懲戒等措施,建立健全約束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激勵各級黨政領導幹部擔當作為、幹事創業,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屬地管理,完善體制機制,有效防範安全生產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促使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營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

第四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以下簡稱“三個必須”原則),堅持權責一致、責罰相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

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縣級以上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和相關機構主要負責人分別是本地區、本部門(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清單,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及時明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及時瞭解下級黨委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使安全生產監管力量與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監管任務相適應;支持人大、政協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協調各方面重視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五)推動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納入黨委和政府工作檢查內容,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的領導,重視巡查、考核結果的運用。

(六)大力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支持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和文化引領,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幹部培訓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聽取下級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彙報;政府常務會議每年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不少於兩次,及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調研檢查、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三)組織制定政府領導幹部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責任清單和檢查考核辦法;在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中明確安全生產職責。

(四)組織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與財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長,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

(五)嚴格安全准入標準,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本地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領導和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及信息公開工作。

(六)領導本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每年主持召開安委會全體成員會議不少於兩次,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推動構建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等工作,加強巡查、考核結果的運用;推動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配備滿足需要的專業化人才。

第七條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督促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按照“三個必須”原則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按照“一崗雙責”規定和職責分工,指導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協調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制等單位採取相應措施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原則上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其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和責任體系建設;瞭解掌握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幹部隊伍、機構建設情況,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意見建議。

(三)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主持召開季度防範重特大事故會議;協助做好政府領導幹部年度安全生產履職檢查、考核及部門“三定”規定落實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年度工作要點及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等工作,督促落實巡查、考核結果的運用,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重大節日、重要時段帶隊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四)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及時研究明確相關部門負責新業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指導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行動,組織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六)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化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教育培訓、科技支撐等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其他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規定。

(二)按照“三個必須”和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分管行業(領域)具體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並督促落實,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每年聽取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履職情況報告。

(三)按照“一崗雙責”規定和職責分工,指導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行業規劃、科技創新、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產管理等方面加強和支持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分管行業(領域)制定安全生產標準規範。

(四)統籌推進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每年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不少於兩次,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應急管理、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等工作;推進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實施加強重大風險管控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整體方案,推動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工作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主要負責人應當把安全生產納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職責清單,明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指導督促本部門(單位)或者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二)按照“三個必須”原則組織督促本部門(單位)或者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按照“一崗雙責”規定和職責分工,組織本部門(單位)或者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制定相應措施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二)按照“三個必須”原則組織督促本部門(單位)或者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按照“一崗雙責”規定和職責分工,組織本部門(單位)或者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四)組織本部門(單位)或者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行業規劃、資源配置、科技創新、產業政策等方面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在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產管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審核轉報,行業准入條件審核轉報等方面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研究制定分管行業(領域)安全風險辨識標準規範、分級管控制度,對安全風險進行評估分類、分級管控。

(五)統籌推進本部門(單位)或者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每季度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六)組織開展本部門(單位)或者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應急管理、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等工作。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二條把黨政領導幹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一併進行督促檢查,督查結果及時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

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政府對下級黨政領導幹部和本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班子成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每年開展督查不少於一次。

第十三條 建立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產巡查,推動安全生產責任措施落實。將巡查結果作為對被巡查地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建立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評價,將考核結果與有關地區黨政領導幹部履職評定掛鉤。各級安辦應當及時將考核結果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

建立完善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履職報告制度,市、縣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政府領導幹部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上一年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黨委和政府其他領導幹部每年向本級黨委報告上一年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

第十五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情況公開制度。每年採取適當方式公佈或者通報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

在對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應當依據職責清單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並將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度考核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

市級黨政領導幹部職責範圍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縣級黨政領導幹部職責範圍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應當在年度民主生活會上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黨委組織部門在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用考察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並將責任落實考核情況作為重要參考。

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黨政領導幹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選表彰。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給予表彰獎勵。表彰獎勵以精神激勵為主,並可以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十八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地區的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黨政領導幹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四)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五)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二十條 對存在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情形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況採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處分等方式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二十一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第二十二條 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在事故救援中擅離職守的;(三)不配合事故調查的;

(四)遲報、漏報、謊報導致事故擴大的,事故擴大情形包括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第二十三條對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一)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搶救的;(二)在事故救援中履行職責、堅守崗位的;(三)組織事故救援科學有效的;

(四)主動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主動提供證據、線索和輿情動態的;

(五)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可能引發的其他次生、衍生事故災害,或者主動化解已發或者可能引發的輿情影響和群體性事件的。

第二十四條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了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並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 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存在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情形應當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別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各設區市黨委和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和管委會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

福建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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