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東方快車謀殺案》的結尾?這是我見過最好的回答

看“有點歷史”的小說,我奉勸各位不要把現代的“法制道德”觀念套在過去時空下,然後去猜測過去的人殺人後是什麼感覺

。過去的人比現代人“堅強”多了。你要考慮為什麼阿加莎-克里斯蒂會這樣寫而不覺得有什麼“道德負罪感”。在小說中,別說波羅了,連列車上的董事都包庇了12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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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故事發生在一箇舊時代(20世紀初),那還是一個“私人決鬥”才剛剛結束不久的時代,那是一個世界大戰死了大批人的時代。在那個時空下,一個人命,特別是一個人渣的命,是不值錢的。殺一個人渣甚至是光榮的。每個人命都值得珍惜這種人道主義觀念在那個時代並不是現在這樣不可撼動的。那個年代的人比現代人的心都“粗糲”一點,他們看“死亡”和我們這些連雞都沒殺過的人是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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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一提,中世紀的人更粗糙:私刑、宗教審判和各種殺戮是隨處可見的,貴婦人甚至以虐貓取樂。所以,在當時那個年代,他們12個人殺了那人渣後睡覺肯定會非常安穩而不會感到不安。如果我是那個時空下12個人的一個,我也會去殺的,如果我是波羅,我也會放過那12個人的。我舉一個同時代中國的例子,1935施劍翹為父報仇大庭廣眾之下殺死了孫傳芳。你猜她最後怎麼了?當時的報紙稱讚她為“女中豪傑”、“巾幗英雄”,要求政府特赦,然後她就被無罪釋放了。政府認為她的行為是孝心的實踐。那個做了和尚,整日抄經唸佛的孫傳芳就沒幾個人覺得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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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質上,“人命”如何被看重是一個成長環境決定的。自然法外殺人的負罪程度也和那個環境相關。在bbc版的東方快車謀殺中開頭髮生了這樣的插曲故事:伊斯坦布爾的一個婦女因為出軌被眾人用石刑處決,然後被波羅和十二人中的那位女教師目擊,後者說這個行為“野蠻”。波羅認為這個行為在那個文化中是“正常”的。女教師的回應是“那個女人只是偷情而已”。本質的原因是她認為“這種罪是不足以被私刑處死的”,但是她自己卻去處死了別人,因為那個人“罪大惡極”。 發現了沒有,在現代人看來,其實只是50步和100步的區別,但是她自己卻感覺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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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到了當代中國,私刑依然是存在的。比如,最近的劉鑫事件。某大V說了:人肉別人,是不對的,人肉劉鑫, 下不為例。就是暴露了大家本質上還是管一管“法律管不了的人”。區別在於,最恨也就寄個死亡威脅,發個短信,網絡上討伐討伐。放到萬惡的舊社會,劉這樣的人早就被“大塊人心”地浸豬籠了。這,就是文化。這,就是人心。 所以,真的很難理解那12個人嗎?很難理解波羅和火車董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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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現代人還是不要站在道德(法制)的高地上批判他們了,管好自己的道德就好。看待過去人的所作所為最好有一點同情之理解,而不是追求某種道德優越感。 至於法律的事情,這個沒啥好談的,大家都熱愛法制不是嗎?

你要求程序正義,從法律角度確實沒錯,我也同意這種私自報復不能被法律允許。但是,考慮三點:1.法律懲罰他們了;2.採取強制手段不允許這些人採取報復行動;3.寬容這十二個採取報復行動的人,讓他們各奔東西。你覺得這三點哪一點最能保證對所有人公平?第一和第二點確實讓那些堅持程序正義的人多了一份安心,那麼你怎麼保證對那十二個人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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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永遠有漏洞,一般情況下確實應該守法,但不代表任何時候都這樣。如果在你的車上你的朋友受了重傷,你會不會衝紅燈送他去醫院?如果你是書中那個家庭的成員,你會不會同意地下裁決呢?設立法律是為保障社會成員的利益,但是因為法律自身漏洞無法保證個體的利益,或者說無法捍衛公認的(而不是你說的“所謂的”)正義時,你認為還應該一味死守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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