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郭某某貪汙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支持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原審認定自首的量刑情節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的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郭某某不具有自首情節,糾正一審法院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的判決,改判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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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人民法院對郭某某貪汙案的判決,適用法律不當、量刑不當的抗訴意見,獲得上級院的支持,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履行了法律監督職能,維護了司法公正。
文字丨何 霞
審核丨江兵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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