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發布中標公告不等於發出中標通知書

案例分析:發佈中標公告不等於發出中標通知書

  案例回放

  某省政府採購中心收到省勞教局的一個函件,函件稱某專用設備採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A公司在中標公告發布後超過法定的30日未與其簽訂政府採購合同,請求省政府採購中心取消A公司的中標資格,改為選擇排名第二的B公司為中標人。該省政府採購中心立即向A公司瞭解有關情況,A公司回函表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中標通知書達到本公司時才生效,其收到中標通知書至今並未超過30日,現在仍在法定的簽訂合同時間內,不能取消其中標資格。

  該省政府採購中心經過調查,掌握了該項目的基本情況:該採購項目的中標公告2010年10月20日發佈,省政府採購中心兩日後將中標通知書郵寄給中標供應商,A公司10月26日簽收了中標通知書。

  省政府採購中心一時犯了難:三個時間到底以哪一個為準?

  案例點評

  筆者認為,根據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本案中標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應為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即省政府採購中心郵寄中標通知書之日。從郵局收到省政府採購中心的中標通知書郵件之日起30日內A公司應依法與省勞教局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本案中雖然A公司收到中標通知書後到省勞教局要求取消其中標資格時並未超過30日,但由於中標通知書發生效力的時間是發出之日而非收到日,因此,A公司沒有在法定的30日期限內與省勞教局簽訂合同,省勞教局依法有權申請取消其中標資格。

  關於中標通知書的生效時間,各地在採購實踐中存在兩個誤解:一是認為發佈中標公告視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自發布公告時生效。從《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可以看出,中標通知書的生效時間是從發出之日起算,不是從中標公告發布之日起算。而從《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發佈中標公告和發出中標通知書是招標採購單位必須履行的兩個法定義務,缺一不可。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中,更加明確了發佈中標公告和發出中標通知書必須同時進行,說明了發佈中標公告不是發出中標通知書。把發佈中標公告視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理解是錯誤的。

  二是,自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中標通知書生效。有些供應商有此誤解,他們搬出《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認為中標通知書即為承諾通知,按照此條規定應當自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處時才生效。應該說在此問題的規定上,《合同法》和《政府採購法》存在明顯的衝突。一方面,政府採購的承諾採用“中標通知書”的方式,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中標通知書應當自到達要約人(即中標供應商)時生效。另一方面,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則是中標通知書發出時即生效,而不管是否到達要約人(即中標供應商)。解決這個問題要遵循法律衝突的解決原理: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在合同簽訂的方式上,合同法是一般法,而《政府採購法》則是有關政府採購的特別法,在政府採購中遇到合同法與政府採購法存在不同規定時,則適用政府採購法,不適用合同法。因此,在中標通知書生效時間上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來確定,即中標通知書一旦發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以手機短信發出中標通知是首選的方式。出現本案糾紛的原因是省政府採購中心沒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發佈公告的同時,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採購實踐中,由於代理機構內部分工的原因,通常是由中標人到代理機構領取中標通知書,時常不能在發佈中標公告的同時發出中標通知書。由於《政府採購法》沒有規定中標通知書的形式,即沒有規定必須採用紙質書面函件的方式,因此,發出中標通知書可以採用除傳統郵寄外的其他方式,如傳真、手機短信、即時通訊、電子郵件的方式。而相比較而言,手機短信的方式為首選,因為手機短信具有快捷、簡便、固定、接收方身份容易確定、證據容易保存和容易調取的特點,比較容易取證,證據效力與書面文件一致。而郵寄方式會導致發出時間和收到時間不同,容易在採購實踐中引起生效時間的誤解和糾紛;傳真、即時通訊、電子郵件的方式則有不容易固定,容易改變其內容,對方身份確定困難、證據保存調取不易的缺點,也容易出現誤解和糾紛。

  相關鏈接

  《政府採購法》 第四十六條 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 中標供應商確定後,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公告。在發佈公告的同時,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供應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作者:劉殷 沈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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