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採購中,供應商都投同一品牌怎麼辦?

在政府採購中,供應商都投同一品牌怎麼辦?

  曾經某市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碰見了一件棘手的事情。在一個政府採購項目中,前來投標的供應商只有三家,並且這三家投的都是同一品牌的產品。是應該繼續進行開標評標工作呢?還是應該依法廢標呢?該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陷入了兩難的境地。

  對此筆者認為,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每個品牌或型號只能有一家供應商來投標的前提下,這個項目是應該正常進行開標評標的。但是出現這種情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也應該在招標文件和其他方面找原因,在之後的工作中儘量避免。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廢標。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做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所以,該項目並不滿足法定的廢標條件。而且,該項目的招標文件中也並沒有提及不允許供應商投相同的品牌和相同的型號,如果就此廢標重招,不僅對於供應商來說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與此同時,供應商在一個項目中投同一個品牌的貨物,是很容易出現圍標串標的。而且,這種情況也使整個採購項目沒有選擇的餘地,在價格上不能形成充分的競爭,在質量上也沒有對比。筆者認為,出現這種情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也應該首先在招標文件的技術要求部分進行詳細核對,確定是否存在傾向性的條款或是隱性指定品牌的條件。

  綜上所述,在招標文件沒有明確說明的前提下,供應商投同一品牌的貨物,應該照常進行開標評標。但是這種情況卻應該提起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注意,在製作招標文件的過程中,一定要避免出現隱性的傾向性條款,保證政府採購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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