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理解取得發票的「三流一致」?

所謂的“三流”,是指貨物流、資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

如何正確理解取得發票的“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就是圖中所示的指向,此時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為同一主體。

關於“三流一致”的最早文件出處是《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該文件對“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明確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那為什麼“三流一致”會這麼多年成為稅務機關特別是稽查人員的一項檢查利器和許多企業視為不可逾越的“雷區”呢?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慣性思維導致的。

“三流一致”是絕對理想化的模式,只有在簡單經濟的貿易方式下才會存在。二十多年過去了,我國市場化水平迅猛提高,社會分工細化程度今非昔比,而要求“三流一致”的法規條款還沒有修改,相應的稅務管理思想也沒有大的改變。於是,慣性思維和日新月異的交易模式發生了嚴重衝突。

如何正確理解取得發票的“三流一致”?

雖然該“三流一致”的模式和當下的經濟業務差異越來大,但在稅務總局尚未評估取消之前,這還會是擺在稅務人員面前不得不面對得一道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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