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脱贫攻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牢固树立和大力发扬敢为人先、敢打头阵、敢死拼命的精神,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坚决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州县乡三级党政组织及党员干部,在推进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中,主要因为主观过失、缺乏经验或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偏差,但符合相关包容纠正条件及情形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注重严守底线;

(二)坚持政策依据,注重精准甄别;

(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宽严相济;

(四)坚持容纠并举,注重激励担当;

(五)坚持事业为上,注重鼓舞斗志。

第二章 容错纠错适用情形

第四条 精准把握容错纠错的政策界限,宽容党员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的失误错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的要求,把握政策原则、精准甄别定性、合理容错纠错,保护在扶贫领域和脱贫攻坚一线想作为、敢作为、会作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纠正不敢为、不愿为、不会为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严查向扶贫资金财物“动脑筋、伸黑手”的人和事。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纠错机制,把支持干事创业与严查违纪违规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准确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宽容,不该容的决不包容,做到甄别精准、研判清晰、处置妥当、结果合规。

第六条 在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纠错或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一)符合党纪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公开运行的工作部署,在执行落实过程中因制定的措施不健全不完善,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开展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落实上级对脱贫攻坚部署要求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但经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小团体等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四)在推进扶贫项目或重点工作时,因维护全局利益,依规依纪履职、全力以赴推动,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情节较轻或者社会影响不大的;

(五)因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在处置扶贫领域突发性事件时,因受客观因素限制无法第一时间请示报告,但在现场果断决策、妥善解决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且事后即刻履行请示报告程序的;

(七)因上级决策失误,并在推进过程中出现问题,本人在研究安排或具体落实时向上级提出合理化建议未被采纳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扶贫领域化解矛盾纠纷、解决顽症痼疾中,因勇于面对困难问题、触及局部或个人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

(九)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或者主动挽回影响和损失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纠错的情形。

第七条 对于落实脱贫攻坚工作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待群众感情不真不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不用心不用劲,导致扶贫项目建设严重滞后,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发生严重问题,以及发生重大矛盾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导致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扶贫资金,以及出现吃拿卡要、约定分成、雁过拔毛、虚报冒领等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坚决不予容错免责。

第三章 容错纠错和免责程序

第八条 容错纠错和免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纠错或免责情形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追责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追责机关或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实事求是形成调查报告。对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存有争议、一时难以认定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必须向上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报告后,再作出决定。

(三)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对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明确认定结论。属于免责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从轻、减轻处理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

(四)结果报备。追责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调查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并抄送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免责或减责对象主管部门。

(五)整改纠错。对需要纠错的,由问责机关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改正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和整改报告,督促整改到位。督促整改期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由问责机关组织检查验收。

(六)跟踪管理。问责机关负责对免责或减责对象进行回访教育,免责或减责对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跟踪管理,回访教育、跟踪管理期限一年,防止免责减责对象再次出现同类失误或错误。对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在回访教育、跟踪管理期间,免责减责对象再次出现同类失误或错误的,要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 对被免责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年度目标管理、政绩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不受影响;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评先选优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第十条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免责、减责的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过错或失误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脱贫攻坚以及扶贫领域各项工作体现在日常,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做到及早发现、及时提醒、全面纠正。对带有规律性的问题,抓住个性、把握共性,提出治标和治本的对策建议。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挖根源、督促整改。要督促免责减责的单位和干部,针对问题和薄弱环节,深查细找根源,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类施策、合理处置。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谈话约谈、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多种方式,帮助干部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应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查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临夏州是“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之一,是全省乃至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脱贫攻坚工作艰巨繁重,迫切需要全州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扛起肩负重担,履行应尽之责,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生根、落实见效。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脱贫攻坚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精准把握容错纠错和免责界限,严格执行相关程序,防止混淆问题性质,特别是以容错纠错为“挡箭牌”,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扛起第一责任人职责,既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又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有效形成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容错纠错或免责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做好思想解压,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意识形态主导权,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既要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社会氛围,也要防止炒作放大、引发舆论事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临夏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临夏州监察委员会、中共临夏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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